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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二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章相关法律制度2.1物权法律制度2.1.1物权的含义与特征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客体物的财产性权利。其特征:①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②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③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④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1.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世权——对抗知情人物权公示: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动产交付制度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他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1.3所有权制度——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特征1.完全性2.原始物权性3.弹力性4.永久存续性——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客体——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②种类物和特定物;③主物和从物;④原物和孳息;⑤动产与不动产。内容——具体权利①占有——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②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③收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④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原始取得:①劳动生产②收取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③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④无主财产——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继受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和遗赠。善意取得——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财产所有权的消灭:①所有物消灭②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③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④主体的消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互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共有权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按份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当有财产所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都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①确认产权;②恢复原状;③返还原物;④排除妨碍;⑤赔偿损失;⑥返还不当得利。2.1.4用益物权制度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征: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3.用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2.1.5担保物权制度概念:债权人(担保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之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所有的优先受偿权。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2占有制度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2.3债权2.3.1概念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调整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关系。债权——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2.3.2债权的构成要素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和社会组织内容——请求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或者要求债权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义务。客体——物或行为2.3.3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①合同②侵权行为③不当得利④无因管理⑤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3.3债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时间性,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①债的履行②抵销③混同④提存⑤免除⑥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⑦法人撤销⑧其他方式,如解除合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2.4代理2.4.1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4.2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4.2代理的特征--案例【案例1】甲让乙帮卖物品,乙是行纪人,当乙与丙签订合同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合同。【案例2】甲把物品寄售给商店乙,乙将其卖给丙,乙丙签订合同时,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甲的名义。延伸学习--行纪与代理的区别行纪,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支取报酬的行为。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最后,行纪多为有偿行为,从事行纪活动的,一般要求是能够承担风险,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而代理则包括无偿代理,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2.4.3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①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②代理法律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不能代理的行为:①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②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③违法行为不得代理。2.4.4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4.4案例甲对A出据授权委托书,让A去买水,授权的价格别超过3元,对数量并没有授权。A以甲的名义和小卖部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标地是2.5元在授权范围内,但是买了100瓶。如果是授权不明,作为第三人乙是善意的,则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50元的价格则需要甲来支付,但是甲只有三元,余下的247元,A作为代理人对外要负连带责任。2.4.4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①《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②《民法通则》第16条、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③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2.4.4代理的分类——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个问题:①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②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③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2.4.5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代理关系是基于三类法律事实而产生:①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②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③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规则①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④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认定条件①代理人拥有代理权。②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③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具体种类①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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