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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和法规顾问师﹕周惠忠4.3.2法律与其它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a)识别适用于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b)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加以考虑。环境保护法起源›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定义:也称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法立法机关宪法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行政法规行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委、局、办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人民政府中国环境法体系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污染防治法环境资源法土地利用规划法其他部门相关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保规章环境标准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刑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民法通则刑法消防法文物保护法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样品/方法标准全国人大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通过)(省、市人大通过)(部门颁布)(地方政府颁布)(国家环保局及有关部委办局)国际保护公约三原则›公约规定与国内法一致时,直接执行›公约规定与国内法不一致时,优先执行国际公约,但不得违宪›我国申明保留意见的条款不执行环境法责任›环境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停工改善)------法律上规定的------因个人主观行为或疏失造成的›环境民事责任(赔偿)------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法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海洋法------战争原因、因看灯塔人员疏忽造成的损害环境诉讼›诉讼时效------环境损害诉讼时效:三年------行政追溯责任:两年有效›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明确环境标准的主体结构:环保总局制定国家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质量标准,还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定义: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仍未法律化的一些管理制度,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开发或建设属重大污染评估报告书(详细)(环保部门60日内审批回复)二.开发或建设属中度污染评价报告表(环保部门30日内回复)三.开发或建设属轻微污染登记表(环保部门15日内回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A、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B、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备随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正式投产前应取得环保局合格三同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同时流程施工前主体与环保设备设计审批进行施工完成施工验收报告审批正式投产使用NoYesYesYesNo注:逾期30天不签发视同批准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验收分期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应分期验收环保许可证制度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危险废物清除及处置许可)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适用对为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生活的污水、废气、垃圾和噪声除外)申报内容:种类、数量、浓度、排放点、去向、防治措施等排污收费制度污染者负担原则(经济诱因)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五大类(移动污染源、符合标准固废、进入城市集中处理污水除外)单因子收费(按收费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征收对象:根据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对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2、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3、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4、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5、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6、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7、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限期治理制度對象:①位於特別保護區超標污染源②造成嚴重污染的污染源限期治理權在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环境标准体系图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级污染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地方环保质量标准地方性污染源环境环境标准定义: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它需要所制定的标准的总称,简称环境标准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维护生态平衡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要求而对污染源产生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標準空气质量功能区(质量标准)一类区:自然保护区、景观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居住区、工商混合区、一般工业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特殊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浓度单位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20.050.150.060.150.500.100.250.70毫克/立方米(标准状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日平均0.040.050.100.150.150.25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40.080.120.080.120.240.080.120.24一氧化碳CO日平均1小时平均4.0010.004.0010.006.0020.00铅Pb季平均年平均1.501.00微克/立方米(标准状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297-1996)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旧法(87年):煤烟型新法(00年):煤烟型与氮氧化物混合型主要变革:1.浓度控制-----总量控制2.排污就收费,超标就违法3.两控区4.源头治理,限期淘汰5.事故48hrs速报6.鼓励清洁能源,禁售含铅汽油法律责任:最高罚款10万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年01月01日实施(GB13271-2001)修订内容:1.增列热水锅炉、蒸汽锅炉2.一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二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3.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4.烟囱高度:高于周围200m内建筑3m以上燃气、油锅炉不得低于8m不符合时按相应排放标准50%执行5.两控区内锅炉还需执行总量控制标准地表水质量功能区Ⅰ类水域:源头水、国家保护区Ⅱ类水域: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Ⅲ类水域:饮用水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Ⅳ类水域:一般工业用水Ⅵ类水域:工业用水海水质量功能区Ⅰ类海域:海上保护区Ⅱ类海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Ⅲ类海域:一般工业用水区Ⅳ类海域:海洋、港口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旧法(82年):防止污染损害新法(00年):生态保护与防止污染损害并重主要变革:1.范围扩大: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外造成管辖海域污染的2.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3.倾废排污收费、落后设备淘汰制度4.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5.海洋生态保护:红树林、珊瑚礁…6.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最高罚款100万元(倾倒境外废弃物)污水排放标准级别一级标准:排入Ⅲ类以上水域及Ⅱ类海域二级标准:排入ⅠV、V类水域及Ⅲ、Ⅱ类海域三级标准:排入域领二级污水厂水污染排放分类第一类污染物(含重金属/放射性污水)共11种重金属物,2种放射性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共56种(PH、SS、BOD、COD,…...)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4年5月通过,96年5月第一次修订适用范围: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地下水体标准制定: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环评、排污申报制度排污即缴费,超标就违法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法律责任:罚款、限期治理、关闭、刑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类昼间(db)夜间(db)5055606570疗养区0文教区Ⅰ居住、工商混合Ⅱ工业区Ⅲ交通干线Ⅳ404550555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分类昼间(db)夜间(db)文教区Ⅰ居住、工商混合Ⅱ工业区Ⅲ交通干线Ⅳ556065704550555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特殊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
本文标题:环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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