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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传播中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视觉传播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视觉的“力”与暴力•视觉冲击力?•恐怖的,吓人的,让人们感到威胁的和震撼的图像,具有生理意义上的视觉冲击力。视觉认知的两种方式自下而上对视觉信息接触后直接产生的知觉,依靠的是本能的反应。自上而下是以感觉信息为基础,但是却要根据过往的经验进行判断和推论。观者的“恐怖”成了一些人的财富恐怖图像容易激起注意力生产者制作恐怖图像吸引更多的注意力继续生产更多的恐怖图像对视觉冲击力的强调•都市报中将自杀,犯罪,灾难等的图像作为卖点加以突出•网络媒体中的大量图片都是奇闻异事,色情等相关内容,以获得更高的点击率•一些电影充斥着打斗,凶杀,以从头到尾的血腥的内容给受众以单纯的感官刺激视觉暴力从对受众影响谈视觉暴力案例:•电影《死神来了》照相机被滥用•照相机是通行证•让影像生产者处于局外观者的位置视觉暴力•不顾被摄对象的情感•冷酷无情地掠夺影像照相机赋予影响生产者的权利被滥用而导致的视觉暴力行为准则适合与不适合对与错好与坏伦理道德视觉传播的伦理道德主要研究图像以及图像传播行为对人们的思想,感觉,行为和价值判断好与坏的判断的影响。如何创造如何使用•对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论时常难以得到一致的结论,这是由于伦理道德并非是一种刚性的法律规定,是个无形的约束。•因此有关道德问题的判断也没有一定之规,在不同的情景下有着不同的结论立场不同道德判断准则不同案例:被刺的罗伯特·肯尼迪(波利斯·亚洛摄)摄影记者柳涛拍摄的一组下雨天摔跟头的照片1968年6月5日美国民主党候选人罗伯特·肯尼迪被刺杀。《洛杉矶时报》的摄影记者波利斯·亚洛回忆当时的拍摄情景:“他躺在地上,我举起了相机开始对焦。但我身边的一位女士阻止我说:‘不要拍,我也是摄影师,我就不拍。’我愣了一下,推开她的手对她说:‘小姐,这是历史。’”亚洛拍下的这幅“被刺的罗伯特·肯尼迪”成为一张具有历史意义的新闻摄影作品。网友评论:批评之声大于赞扬很多网民认为记者不就路上有坑提醒路人,而是守株待兔看着路人落难的做法应受谴责:“照片拍得倒是精彩,可拍照的人太缺德。明知有坑不设路障,却满怀信心地等着人栽跟头”但也有赞扬这位记者职业道德的,如“记者做的很客观,记者本来就是以旁观者身份存在才是专业的,如果其介入,那么他就不是一个专业称职的记者了,他就变成义工了”,“看来马路陷阱确实该好好整顿一下了,摄影记者报道的很及时啊”。也有个别网友认为该受指责的不是记者,“摔跤者真可怜,厦门市有关部门应该负责”。拍摄记者:对于网上指责感到很委屈摄影记者这个职业有时候的确很残酷。当时狂风暴雨,我在那里坚持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才等到那个场面。如果没等到,我根本不能用照片说明那里有个水坑。拍不到那个坑,有关单位或许不够重视,今天就不会填补那个坑,这样的话,就会有更多的人可能在雨中摔跤。时代的变迁引发道德判断准则变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媒体上看不到罗斯福总统坐在轮椅上的照片,当时的摄影记者和编辑们不愿拍摄和发表这种有损罗斯福总统形象的照片。然而今天。。。管他是什么总统呢文化背景的不同道德准则不同•案例:把黑人“洗白”的中国洗衣粉广告视觉传播中的伦理道德研究俄勒冈大学的朱莉安·纽顿提出了从生态学角度研究视觉伦理道德•视觉传播中的道德问题不仅仅是关于媒介道德,图像道德,新闻摄影道德,广告的真实性以及视觉的刻板印象研究,而且同时也与个体的自我认知,现实的构建有关,涉及心理学,女性主义,批判理论,社会和心理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视觉方面的伦理道德研究应该放在一个人类的生存系统中去研究,而不是将之单纯作为一种媒介产品来处理。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道德问题的两个层面过程中的道德•摄影师是否对失去孩子的悲伤母亲造成伤害?摄影师如何判断是否应该拍摄悲伤的母亲如何进入敏感的现场母亲是否同意这种行为公众是否需要这样的影像意义中的道德•母亲的哭泣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瞧这个可怜的母亲,每个人都能理解她的痛苦意味着——瞧这张照片,摄影师很难拍下这张照片意味着——瞧这照片,你应该买下这本杂志媒介四定律模型•新的形式诞生和强化(enhancement)•新形式取代旧形式而使之过时(obsolescence)•新行为使某些过去的行为再现,恢复(retrieval)•形式原有的特征发生逆转(reversal)黑人的刻板印象的形成:黑人的形象往往和犯罪分子联系在一起这种视觉行为对黑人的形象是正面的这种观点产生副作用新的视觉行为使旧有的潜在的关于黑人的一些种族主义印象得到恢复和强化原有的对黑人正面印象发生逆转,黑人的形象最终和犯罪分子联系在一起视觉传播中的伦理道德关系图像生产者和被摄对象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图像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图像生产者和被摄对象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当摄影记者拍下他人的照片时,也拍下了他人匿名的权利。•美国传媒评论家吉夫·格林菲德说:“在新闻媒介来看,对每一个处在公共视野下的人来说,他的隐私,他的嗜好,他的尊严也都随之不存在了。”•图像生产者对影像的掠夺性的行为时常对被摄对象造成深深的伤害。案例:一位摄影记者爱迪·亚当斯拍摄的“枪毙越共”的照片已成为当代新闻史上最著名的照片,它包揽了1970年所有世界性新闻摄影比赛的大奖。当亚当斯前往荷兰领取大奖时,一位记者问他:“你为什么不阻止他开枪?”他认为这是他遇见的“最愚蠢的问题”,他认为“这是正在进行的战争,你不可能阻止人们的自相残杀”。但这个问题使他的内心感到不平衡:“我从这张一个人屠杀另一个人的照片中挣到了名利两个人生遭到了毁灭,我却得到了报酬。”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准则一,人们又获知真相的权利•准则二,记者应该致力于客观报道事实•准则三,记者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准则四,记者应该具有职业道德感•准则五,为公众提供参与和接触媒体的渠道•准则六,尊重人权隐私权•准则七,遵守社会准则•准则八,努力消除战争和其他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准则九,为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建立一个新领域图像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什么样的方式使用照片案例:2002年5月15日,国内许多报纸都在显著的位置刊发了新华社播发的“寻获‘大连5·7空难’第一个黑匣子”的图片,画面里打捞人员抱着黑匣子面带微笑,周围是欢呼的人群。这张照片随即引起了受众质疑:一个悲剧事件在照片中怎么成为了喜剧了?避免道德争议的方法:•考虑是否能对照片影像效果进行控制•考虑对照片能否做一些技术处理•通过文字进行解释•可以把照片放在网站上视觉传播的法律规范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实施,1992年,中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使我国在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了具体法律依据著作权照片著作权世界产权组织:一切摄影作品及以摄影方式表示的其他作品中国:只保护带有艺术性质或文献性质的摄影作品职务作品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外:由雇员拍摄的为职务作品,自由撰稿人拍摄的不是国内:界定依然模糊已发表使用→法人及其组织未被使用→?著作权合作者共同研究过拍摄构思,共同完成一个摄影作品。摄影师按照美术指导,版面设计师的要求完成拍摄任务。共同拥有著作权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照片的合理使用著作权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国:作品诞生即拥有著作权西方:通过特殊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著作权转让转让种类名目繁多,可以转让其中一种或多种权力《时代》照片报道使用权将照片用于广告著作权照片含有他人作品《著作权法》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合的艺术品进行摄影、录像不侵犯该艺术品作者的著作权非公开场合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明星bigstar》vs十面埋伏2003年11月13日,《明星BIGSTAR》揭开了《十面埋伏》的面纱,大量图片全方位展现了“牡丹坊”、“古庙”、“地牢”、“服装半成品”等场景,并附有日本著名设计师和田惠美女士手绘人物造型草图。11月29日,《明星BIGSTAR》再爆猛料,《十面埋伏》刘德华和章子怡戏装造型曝光,就连导演张艺谋、武术指导程小东也被记者摄入镜头。事后《明星BIGSTAR》主编曾光明向《十面埋伏》制片方赔礼道歉‘制片人张伟平表示不再继续追究《明星BIGSTAR》相关的法律责任肖像权和名誉权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生自由权赔偿数额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肖像权和名誉权肖像权侵害的判定使用了被摄者可辨认的影像以营利为目的经行了公开传播警惕照片作为封面杂志封面带有广告性质,可能划入营利范畴肖像权纠纷事件1998年摄影师吕广臣为绥德人常国义拍摄了一张人物照片,这张照片后来被用于《乡镇论坛》2001年12期的封面位置。事后常国义以报社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导致村民误解,对自己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由起诉《乡镇论坛》杂志社。判决没有全额支持原告常国义,但审理认为,新闻报道可以依据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是该人处于新闻事件当中,或该人物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诽谤名誉权的相关法律《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与诽谤诽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温斯罗:配有文字和不配文字的漫画、照片和肖像被摄(画)者看起来丑化了,是卑鄙的或滑稽可笑的,都是诽谤同时具备三个要素:捏造、伪造事实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传播并造成影响名誉权与诽谤内容侵权和文字侵权内容侵权有意制造事件或伪造照片文字侵权使用照片过程中与图片相关的文字部分出现侵权情况二OO一年七月十四日,汤国基以《东方女性》杂志社记者的身份采访了奥运体操冠军刘璇之母谢蔚平,采访结束之后,经其同意,汤国基与之合影。之后汤国基向《现代女报》社和《女性天地》杂志社投稿,随稿附该合影照片,并在稿件尾部注明“本文所配照片,是作者采访之后与刘璇母亲的合影”《现代女报》社和《女性天地》杂志社在刊登此文章并将该合影作为题图照片配发时,分别将此照片错误注明为“刘璇的父母”和“刘璇的爸爸妈妈“。名誉权与诽谤避免诽谤避免将事件无关的人拉入画面中,照片中出现不明身份者时注明“某人与本事件无关”等字样美国广播公司制作报道城市妓女的专题片《性生意:城市里的战争》,其中出现了克拉克女士的镜头,误导认识她的人以为她是妓女不要使用与文章无关的影像《纽约时报》周末杂志将黑人阿林顿穿西装穿过曼哈顿街头照片用作封面,而图片在阿林顿不知情的时候拍摄,《纽约时报》被告并败诉隐私权与“知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隐私界定当事人不愿告诉别人的就是隐私在诉讼上加上“不妨碍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这一前提“知的权力”公众知情权,是西方
本文标题:视觉传播中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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