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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是迪尔凯姆的早期著作。在《自杀论》一书中,他运用实证、否证相结合的方法,对自杀进行了分类,最终提出了规避自杀的方法。迪尔凯姆在本书中的研究及解释思路大致如下:问题的提出→概念的界定→研究假设的提出→假设检验(¹否证命题:自杀现象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º实证命题:自杀是社会因素所引起的)→得出结论;整个论述严谨有序,结构清晰规范,在一破一立的过程中分析宗教、政治变革、家庭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因素对自杀的影响,这种写作模式值得我们社会学学习者尤其是初学者认真学习与体会。2.1问题的提出在迪尔凯姆看来,现实中公众对社会学这门新兴学科的兴趣越来越大,但社会学的研究现状与公众的这种厚望并不匹配,他说:“不幸的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社会学并没有向我们展现出这种景象;因为它往往不提出明确的问题。它还没有超越建设和哲学综合的阶段”,,因此,对于任何习惯于只研究某些特定问题的人来说,纯社会学的著作毫无用处,因为“大部分著作都不属于任何特定的研究领域,而且过分缺少有点权威性的资料。”基于此,迪尔凯姆提出,为了不辜负公众对社会学的期望,社会学家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可以用手摸得着的)”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把它变成哲学专题著作;还应该仔细参考各种辅助学科才可能有所作为。正是在这种意图的支配下,迪尔凯姆构思了《自杀论》。迪尔凯姆同时说明之所以选择“自杀”作为研究课题是基于以下原因:¹比自杀更容易确定的课题不多;º自杀在今天的情况下正是我们所遭受的集体疾病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将帮助我们理解这种疾病。»向学术界证明社会学方法的优越性。他认为,社会学方法应该完全基于这样的基本原则:各种社会现象应该被当做事物,即外在于个人的现实来研究。如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除了那些特殊的意识以外再没有别的实在的东西,那么他就会因为没有自己的题材而消失。因而本书的研究力图让人们懂得“社会学可能而且必须是客观的”。2.2概念的界定在导论里,迪尔凯姆首先论述了概念界定的必要性,他认为日常用语的很多词所表达的概念始终是模棱两可的,容易让使用者“陷于最严重的混乱”,因此本研究首要任务是确定“在自杀的名称下进行研究的事实的范畴”。迪尔凯姆采用了由浅入深、步步推进的方式,通过对一些社会现象的归纳,得出第一个公式:“任何由死者自己所采取的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都叫做自杀”。然而他并没有草率地到此为止,而是进一步通过一系列设问及讨论来渐进修补第一公式的不完整性,丝丝入扣,环环相接(此种分析思路在后文经常采用),最终得出明确的结论:“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至此,迪尔凯姆在给我们呈现一个具有明确内涵的概念的同时,也展示给读者一种清晰的逻辑思维方式及严谨的治学姿态。2.3研究假设的提出关于导致自杀的原因或者因素,此前人们主要有两种先验假设:内体—心理的素质和自然环境的性质。与此不同,迪尔凯姆的研究假设是:自杀的原因既不是心理的,也不是自然的,而是社会的。这样,他就面临着双重的论证任务:否证人们的先验假设;实证自杀现象的社会论《自杀论》主要由“序”“导论”“第一编:非社会因素”“第二编:社会原因与社会类型”“第三编: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组成。在序言里,迪尔凯姆主要阐明了选题的背景及原因,他觉得“社会学为了能够存在,应该有一个完全属于它自己的研究对象,应该研究一种不属于其他科学范畴的现实”。而当时社会学的研究状况与公众对它的期望及偏爱完全不相称!为了尽可能制止这种状态继续下去,迪尔凯姆选择了自杀作为研究课题。接下来在导论里,根据他本人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关于“社会学者第一步是将所研究的事物加以明确的定义”的要求,迪尔凯姆首先界定了“自杀”的含义。然而,社会学要研究的是社会自杀率,而不是单个的自杀案例,因此,迪尔凯姆接着提出了“自杀率”这一概念,并对本书的研究内容进行了大致的介绍。在“第一编:非社会因素”里,迪尔凯姆论证了自杀率与“心理变态”“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自然因素”“仿效”之间的关系。在第一编里,迪尔凯姆使用了否证的研究方法来证明:自杀并不是由非社会因素导致的。这是一种只要证明一个观察为伪,就可推翻与之相关的结论的研究方法。这种否定的思想首先见于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迪尔凯姆的否证思想则是在黑格尔的三段论上升了一个层次:首先,他将抽象的事实转化为一个或者一系列的具体命题,而这些命题往往与经验事实相联系。然后,他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证伪,来达到对命题的否证。以对“自杀与自然因素相关”的证伪为例。在当时社会中,有这样一种说法,个人因素不是决定自杀的唯一原因,但它与自然因素相结合可以产生更大的作用。这种观点的数据支持来自欧洲不同的纬度上自杀人数的分布情况。他们认为,气候与自杀倾向必定有一定的联系:气候越温和,自杀人数越多。迪尔凯姆首先将自然因素分为了气候和季节性气温,将自然因素进行了概念化操作。他观察到:在灼热的印度,自杀人数也很多。这一发现推翻了气候是造成自杀的一个主要原因的观点。这样,对非自然因素之一的气候与自杀相关的证伪就完成了。这种证实方式为我们对理论的证伪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在此之前,一些人们先验的观点认为:自杀可能是纯粹的心理现象。以瓦格纳为代表的一群学者认为,每个种族都有自己特有的自杀率!这就意味着,自杀和某种身心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迪尔凯姆对此提出了第一个问题“但是,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呢?”接着,迪尔凯姆讨论了“首先,什么是种族?”这一问题并比较了不同种族的自杀倾向。在迪尔凯姆看来,欧洲的四个种族除了乌拉尔——阿尔泰族外(人太少不便于研究),其余的三个种族按照自杀倾向的大小顺序排列为:日耳曼族→克尔特—罗马族→斯拉夫族。至此,迪尔凯姆提出第二个问题“但是这些区别能不能真正归因于种族的影响呢?”在一番论证后,迪尔凯姆发现,“总之,在所有的日耳曼诸民族中,一般说来只有德国人强烈地倾向于自杀”。所以他得出第一个初步结论:与自杀有关的不是种族问题而应该是国籍问题。为了更深入地论证“种族其实和自杀毫不相干”,迪尔凯姆紧跟着探讨了德意志人在德国以外的地方和其他民族生活在一起是否还保留着这种可悲的倾向。通过对奥地利各省的自杀和种族进行比较后发现,当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时,他们的自杀倾向也大致相同。因此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当环境不同时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与种族无关”。为了进一步更好地探讨种族因素所具有的实际影响究竟有多大,迪尔凯姆接着比较了具有同样宗教信仰的德意志人占多数的州和法兰西人占多数的州,结果是“所有的事实都证明,德意志人中的自杀者之所以多于其他民族,其原因不在于他们的血统,而在于他们在其中受到熏陶的文明”。至此,迪尔凯姆以一种几乎无懈可击的严谨分析思路否证了“自杀与种族有关”这一命题!我们在对这一结论信服的同时也深深体会到迪尔凯姆在进行论证时所体现出的严密的逻辑性及环环相扣的科学的求证态度!通过以上层层分析,迪尔凯姆得出这样的结论乃是水到渠成: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跟种族、遗传、心理状态、自然条件、气候变化无太大关系,然而它跟社会环境(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动荡、改朝换代、工作变迁、生活变化等)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组成自杀事件的个别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群体自杀率却受基本社会事实的制约,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角度加以解释。社会整体具有的基本性质是社会成员的结合状态以及伴随这种结合状态的集体意识或集体情感。自杀率随社会基本性质的变动而起伏。这样,迪尔凯姆就证明了他在序言中所做的断言:自杀是“我们所遭受的集体疾病的表现形式之一”。至此,作者运用归纳式理论建构的思路[给我们呈现出一篇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结构严谨、首尾呼应的,被一些西方社会学史家称为“圣经”的社会学经典之作。接着在“第二编:社会原因与社会类型”里,迪尔凯姆采用了溯源分类法,即预先假定影响自杀的某些原因,再根据原因的不同而对自杀分类。他将群体自杀率分为三大类型和一个附带类型,以此为逻辑线索进行研究。这些自杀类型主要有:利己型、利他型及反常型,它们分别由不同原因来决定。(1)利己主义的自杀。这种类型的自杀与集体凝聚力相关:当集体的凝聚力强时,利己主义自杀人数比较少。当群体对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对群体的向心力以及成员之间人际关系的紧密程度综合形成时,群体成员就会固守在群体内。当集体涣散时,个人主义者认为自己在集体中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将离开集体的控制。若他们离开了集体支持,仅凭个人力量,更难实现其目标。他们无法实现利益,悲观失望的情绪便油然而生,直至产生消沉幻灭的思想。因此,当人和社会联系的纽带松弛的时候,人和生命联系的纽带也松弛了。在文化水平发展越高的地方,这种类型的自杀现象越多。(2)利他主义的自杀。这种类型的自杀的原因与利己主义自杀恰恰相反。这是一种过分融合于社会的自杀:自我不属于自己,而与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只涉及个人的东西是微不足道的,个人无足轻重,几乎可以完全湮没在群体之中。这种自杀在原始民族中尤为常见。(3)反常的自杀。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破坏了社会本身的平衡时,自杀人数增加。在旧的社会秩序被打乱,新的观念还没有建立起来时,人们的不适感会增加:一方面,人们的观念要重新塑造,另一方面,社会没有生成一套清晰的是非标准。人们感到迷茫,并由此而产生痛苦,弃世而去。迪尔凯姆针对自己研究得出的导致自杀的种种社会原因,提出了规避自杀的方法。比如:(1)提高群体的凝聚力;(2)惩罚自杀者;(3)保证大多数人的正常意识;(4)改进教育等。下面详细为大家解释一下。(1)提高群体的凝聚力。所谓的群体包括:宗教、家庭、政治群体。在迪尔凯姆的研究中,他曾推导出了这样的结论: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家庭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杀人数的多少与成反比;自杀人数的多少与成反比。由此可见,在当时候社会中,组织的整合程度高,对减少自杀有一定的作用。若这些群体的整合程度越来越低,就只有建立不同职业的职业组织,将个人和集体的命运牢牢结合在一起,才能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才能约束其成员遵守组织的规则,发挥它们防止自杀的作用。(2)惩罚自杀者。自杀是一种违背道德道德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但人们却没有强烈地感觉到自杀的不道德性。若立法上杜绝自杀,就会伤害公众的感情。既然不能从立法上来惩罚自杀者,就应该施以某些道义上的惩罚。比如,拒绝给予自杀者正式落葬的荣誉,剥夺自杀者的某些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或者家庭里的权利,给自杀者以不可承受的道德重量。(3)保证大多数人的正常意识。产生自杀的精神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感染性。只有使大多数人的精神状态保持正常,才能不受悲观主义倾向的直接影响。这就需要隔离悲观主义者,或者对悲观主义者采取行动,人们才不会受到影响。一旦大多数人的意识都保持正常,就可以共同抵制一些有害的倾向。(4)改进教育。教育可以培养各种性格,使之坚强。改进教育的根本问题是要消除产生自杀因素的社会弊端。从自杀的根源上来看,这些社会的弊端源自于社会的整合程度问题。于是,提高社会的整合程度成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最后,迪尔凯姆在“第三编: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提出“社会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虽然我们从自杀的外在表现来考虑时,往往只看到一系列独立的事件,因为自杀是在不同地点发生的,彼此没有明显的关系,然而,所有特殊情况的总和有它的统一性和它的特殊性,因为社会自杀率是每一种集体个性的特殊标志。那么,这种社会弊病是不是不可救药呢?迪尔凯姆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解决这种弊病的唯一办法是“建立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行会”是一种最佳选择。迪纵观全篇,尔凯姆把自杀的原因不归于自然和个体因素,而归于社会因素,他坚定地主张社会是独立于个人的实在,要将社会事实当作客观事物看待,对社会事实的研究要排除意念。在分析自杀问题时,迪尔凯姆同样并不从遗传、心理、个人经历等方面找原因,而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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