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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是质数还是合数?【摘要】按所含的因数(约数)的个数来分类,自然数可以三类——①质数;②合数;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在这种分类方法下,1和。都应归入“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之列。因为。是一个特殊的自然数,“为了方便”,小学数学教科书把。限制在了“因数和倍数”的学习内容之外。但是,在讨论一些具体问题时,只依据“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就把。排除,就可能违反同一律。【关键词】自然数;分类;质数;合数;同一律0是一个特殊的自然数。在我国,1993年才给0在“自然数家族”上“户口”。而在我国的小学数学教科书中,直到2002年,“自然数家族”中才有0的“地位”。但是,0刚刚取得的这个“合法地位”却时常受到侵犯。例如,有的教辅用书中,自然数至今还忽而包括0,忽而又不包括0。小学数学中,自然数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是按能否被2整除来分——可分为偶数(能被2整除)和奇数(不能被2整除)——在这种分类方法下,0是偶数,这是没有疑义的,并且在小学数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叙述。二是按所含因数(约数)的个数来分——可分为三类,即:①质数(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因数),②合数(含有三个及三个以上的有限个因数),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在这种分类方法下,0的归属就不那么清晰了。在现行小学数学教科书(如冀教版四年级上册、人教版五年级下册)中,给“质数…‘合数”下了定义之后,又补充了一句:“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而没有提到0。那么,0应该归入哪一类呢?因为0有无数个因数(约数),所以它不是质数;但把0归入合数,它又无法分解质因数(如果非要把0分解质因数,则它的“质因数”又必须包含0本身,并且有无数种分解方法),所以0也不是合数。所以,应该把0归入“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之列。可在小学数学教科书中,为什么没有明确地给0一个“地位”呢?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对旧教科书的沿袭;二是为了方便,把0限制在了“因数和倍数”的学习内容之外。如,在人教版《数学》五年级下册的“因数与倍数”单元中,有一句“注意:为了方便,在研究因数与倍数的时候,我们所说的数指的是整数(一般不包括0)。”冀教版数学教科书中虽然没有这样的话,但也是同样的原因,把0限制在了“因数和倍数”的学习内容之外的。顺便说一句,数学的分支“数论”中的因数也是不包括0的(数论中的“因数”与乘法中的“因数”在意义上是有区别的);《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的“内容标准”指出:“在1~100的自然数中,能找出某个自然数的所有因数,能找出两个自然数的公因数和最大公因数”(《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规定与此完全相同),也没有提到0。为什么要把0限制在“因数和倍数”的学习内容之外呢?这是因为0是一个十分特殊的自然数:①0有无数个因数(约数),能被任何非0自然数整除,没有最大的因数,但0不能做因数(约数)——这与“一个数的因数的个数是有限的,其中最大的因数是它本身”相矛盾。②任何一个非。自然数的最小倍数都是0,又与“一个数的最小倍数是它本身”相矛盾。③任何几个数的最小公倍数都是0,求几个数的最小公倍数也就没有意义了。……这样,在研究因数和倍数时,0在其中会使学生感到很不方便。所以,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把0限制在外是必要的。但是,这一限制并没有否定“0是自然数”这一事实。其实,这一限制恰好说明质数、合数都不包括0。所以我认为,在对自然数进行分类时,不应该忘记给。安排“一席之地”——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即使教科书上没有说,教师在教学中做这么一点补充,让学生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也是必要的。当然,提出“0是质数还是合数”之类的问题,让学生讨论更好(相信学生能讨论出结果)。对于这个问题,能不能做模糊处理(回避“0是质数还是合数”的问题)呢?我认为不妥。当然,在不包括0的情况下研究质数与合数,仍在不包括0的情况下应用这两个概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不包括。的情况下研究质数与合数,而在包括。的情况下应用这两个概念,就可能出现逻辑错误。请看下面的例子。在冀教版《数学·四年级上册》的第95页,第7题是“破译电话号码”。电话机上显示的号码是ABCDEFG——“A:10以内最大的质数。……G:既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答案是7235491。在这里,我们来讨论与其有关的两个问题。1.把“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理解成“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的数是1”,是不是正确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逆命题与原命题不是等价命题,互为逆否的命题才是等价命题。2.上面这个问题是不是只有7235491这一个正确答案呢?如果想让这个问题只有这一个正确答案,那么就需要先限定电话号码中没有0。如果不这么限定,那就需要对0进行讨论——“0是质数还是合数”,因为质数、合数都不包括0,所以讨论的结果就是有两个正确答案——7235491和7235490。如果不限定电话号码中没有0,而又不考虑“0是质数还是合数”,那么就违反了同一律。因为同一律要求我们,在进行论断和推理过程中,每一个概念都应该在同一的意义上来使用——在没有。的情况下研究质数与合数,就应该在没有。的情况下应用质数与合数的概念。还有,在一些教辅用书和试卷上,常出现猜多位数的题,其中常见的一句话就是某一数位上的数“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而给出的“标准答案”也只有一个——这一位上是1。这也是把“1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当作“不是质数,也不是合数的数是1”来推理的,同时也存在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避免此类逻辑错误的方法就是,要么给0一个位置,要么别提出此类问题(如上述猜多位数的问题)。
本文标题:0是质数还是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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