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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纪检)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系指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基层工商分局长。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配偶及子女经商、创办企业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购置汽车情况;(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四)本人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的情况;(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2(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报告人应就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如实填写《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在事后一个月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报告,包括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人必须在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通报个人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亲近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3第六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制度发布以前发生,发布后仍在延续,以前未报告过的,应按本制度报告。第七条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干部管理范围管理存档,属县局管理的干部应交县局监察室存档。第八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由局纪检组、监察室提出意见,及时作出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第九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条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局纪检组责成其说明情况,不能说清问题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于每年年底前,将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向局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漏报、瞒报和拖着不报等问题。4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5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廉政制度(纪检)第一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坚持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与省、市工商局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具体规定,依法行政。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做到严守法纪、廉洁自律、秉公尽责,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第三条聘请行风监督员,每年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1至2次,公开授受社会监督。第四条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形式收取管理对象的财物。第五条不准私自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第六条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私设小金库。第七条不准挪用、私分罚没财物。第八条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不准违规乱扣物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随意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授受好处费、礼金、礼品和有6价证券。第十条不以权谋私、授受监督对象的馈赠和贿赂;不参与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不赊欠、贱买监管对象的商品。第十一条不准借出差、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第十二条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档消费娱乐活动。第十三条不准挪用和拖欠公款;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与购买手机;不准公车私用、公款私存、公物私借。第十四条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为经济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开脱责任。第十五条不准干扰、阻挠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违规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罚。第十六条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形象有关活动。第十七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坚持“收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公款、滥发补贴和奖金。第十八条在人事工作方面实行亲友回避制度,任何人均7不得干预亲友的工作安排、职务晋升和奖惩事宜。第十九条组织召开会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滥发纪念品和钱物。第二十条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8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纪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省纪委、省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关于《新沂市领导干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党组(支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听取汇报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和组织考核之中,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听取汇报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第四条听取汇报工作要坚持党组(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9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本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五条汇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既要全面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又要突出中心工作、重点问题的汇报;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第二章工作分工第六条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听取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学学协会)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第七条市局党组其他成员负责听取所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总体情况的汇报。第八条分局、科室主要负责人听取本单位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第三章听取汇报的内容第九条领导干部听取汇报的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10(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四)遵守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情况;(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管理情况;(六)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七)其他需要共同提醒和研究的问题。第十条听取汇报可以全面听取各项内容汇报,也可就其中部分内容进行重点听取。听取汇报的形式,可以召开专题会议集体汇报,也可就某些事项分别听取。第四章听取汇报的要求第十一条听取汇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对分局、科室、学学协会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分别在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听取上年度和当年度情况汇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听取汇报。其他汇报每年至少1次,时间定在1月份,听取上年度情况汇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听取汇报。第十二条汇报工作要做好以下准备事项:(一)听取汇报前,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时间、地点等,提前半个11月通知相关人员做好汇报准备。(二)汇报人要根据汇报内容,进行客观分析,形成专题汇报材料。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在听取汇报时,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帮助制定改进措施,及时解决;涉及比较重要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党组研究讨论,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党组汇报。第十四条汇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听取汇报中了解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第十五条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健全汇报工作记录,规范工作程序,按时听取下级汇报,并将听取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党组。同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本人听取汇报工作情况和本单位本部门听取汇报工作整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党组。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汇报规定,同时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汇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听取汇报。对不按时听取汇报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同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12处分或组织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系统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工作人员。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问负责制度(纪检)一、为培养机关务实、高效、文明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制定首问负责制度。二、监管服务对象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被问到的第一个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访者在本机关办理后续事宜。三、被首问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正在因公接待或办事时,可指定或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接待服务职责,被指定或委托的同志即成为首问责任人。四、首问责任人对办事或来访的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并根据服务对象的办事内容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一)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受理或办理;对条件不具备暂不能办理的,要讲清原因。(二)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要帮助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或领导,把服务对象领到相关经办人员或领导处。五、实行预约服务制。(一)若经办人员或领导不在岗未能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首问责任人应该联系落实预约服务。14(二)接受群众的电话预约,接听电话的同志为首问负责人,负责预约服务登记和联系落实工作。六、设立意见箱,及时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七、首问负责制度在局长领导下按职能分工由分管领导落实。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履行制度的督查、群众意见收集和意见反馈工作。八、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首问责任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作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经查证属实,按失职行为追究责任。徐州市新沂工商行政管理局AB岗工作制度(纪检)为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保证为民办事不缺位,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机关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为A岗,其不在时,确定顶岗的人员为B岗,实行A、B两个岗位之间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当A岗因故离岗时,由B岗及时顶替履行A岗职责,以便处置A岗的一切行政事务。第二条各科、分局(股、队)都要确定AB岗,确定的AB岗人员要相互熟悉对方的岗位职责,避免出现无人顶岗或顶岗不15顶用现象。第三条A岗或B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执行AB岗工作制度。A岗离岗时,应当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A岗回到岗位后,要主动和B岗作工作交接。第四条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防止顾此失彼,顶岗期间,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对A岗的工作负责。若遇当时无法处置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报告;向A岗移交时,应详细向A岗报告顶岗期间处理的事面及有关情况。第五条各单位确定的AB岗人员要报监察室备案,并建立AB岗交接登记簿。记录应当反映交接的时间、地点、需办理的事项和可能预见的情况。AB岗工作人员应当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字,并报分管领导。第六条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或顶岗人员不作为、作为不到位或乱作为,使工商
本文标题:纪检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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