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四章林业经营寸守福吴仕弥程彭怀杨映虎包永高李小龙曾福发第一节林业经营理论一、林业经营的概念和原则(一)林业经营的概念和内涵1.林业经营的概念一般的,经营是一种实际的经济活动,是经营主体通过决策及其实施,运用实际归自己占有、支配和使用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把各种要素组合起来,以形成现实生产力,实现既定目标的经济活动。林业经营是一种以森林资源为对象的经济活动,森林资源是林业经营的基础,森林资源状况是衡量林业经营成效的根本标志。森林资源实质上包括二大类资源,即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生物资源指全部植物、动物、微生物;非生物资源指土地、矿产、水等。2.林业经营的内涵林业经营以森林资源为对象,这决定了林业经营的内涵是丰富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繁衍林种、树种以及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动植物等生物物种。(2)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蓄积,充分地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3)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一切自然资源。除了动植物资源外,森林资源还包括微生物资源和土地、矿产、水等非生物资源。(4)不断满足社会对林产品及国土保安,卫生保健、疗养旅游等日益增长的需要,使生态与经济向良性循环发展(二)林业经营的基本原则(1)必须着眼于林区范围内的一切资源,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2)必须走商品化道路,做到宏观与微观效益并重。(3)必须以资源的培育、保护、管理为前提,然后才是开发利用,确保永续经营。二、世界主要林业经营理论当今世界林业经营有许多学派和经营理论,如森林永续利用论、森林多功能论、协同论、林业分工论等,但在林业生产中起主导作用的主要是森林多功能论和林业分工论。(一)森林多功能论发达国家从17世纪中叶欧洲资本主义兴起开始,应用了传统林业的森林永续利用理论,以期获得最多的木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转向森林多功能论。德国是“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祖先,在林业经营理论上经历了从木材培育理论经森林建设理论、法正林理论、森林效益永续经营理论到森林多效益理论的演变,为现代林业经营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著名学者第特利希提出了著名的林业政策效益论,第一次对森林与其他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关系做了系统的阐述。20世纪50年代德国根据林业政策效益论和森林效益永续经营理论,确定了林业为木材生产和社会效益服务的双重战略目标。以后,德国又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①以木材生产为首带动其他效益发展的船迹理论。②和谐化理论(又称“协同论”),它是以后德国林业所采用的森林多功能理论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德国推行森林效益图和森林多功能理论,进入森林多效益经营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瑞典、奥地利、日本、印度等国都采用森林多效益理论,制定新的林业发展战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二)林业分工论进入20世纪70年代,美国林业经济学家M•克劳森,R.•塞乔以及W•海蒂等人开始进行林业分工论的研究,提出了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的经营思想,向森林永续经营理论提出新的挑战。他们指出,不同的林地需要采用不同的经营水平,即经营目标的分工。优质林地进行集约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生产潜力,可生产出单一化的林产品。他们还提出了《全国林地多向利用方案》等,奠定了林业分工论的基础。(三)新林业理论强调景观生态和潜在价值总经营目标生产实践中的原则林分层次保护或再建不仅能永续生产各种林产品,而且也能持续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效益的林分1)采伐迹地永久保留一定数量的冲站和倒木(2)采伐迹地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团状分布的活立木(3)营造混交异龄林(4)延长轮伐期,增加大径木数量和林分结构复杂性景观层次创造森林镶嵌体数量多,分布合理,并能永续提供多种林产品和其他各种价值的森林景观1)景观设计应把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产用地有机结合,进行统一规划(2)区划时,应仔细确定等面积大小和分布(3)采取合理的采伐方法,降低景观破碎程度三、我国的林业经营理论(一)生态林业论生态林业的经营方针可概括为“地域分工、分类经营、总体协调、效益最佳”,根据这一方针,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生态林业应把森林资源划分为环境资源林、工业人工林、山地综合林三大类。(二)林业分工论“林业分工论”是“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分工,是林业的分工,而不是林种的进一步划分,也就是从发展战略和经营思想出发,按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目的把林业分为商品林业、公益林业和兼融性林业三大类。补充单一利用经济派生态派森林永续利用接近自然林业主导利用分工派林业分类经营多方利用协调派森林多效经营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生态系统第二节林业经营形式林权制度(一)林权、林权制度概念1.林权林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2.林权制度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二)林权要素1.林权客体(1)林权客体的界定(2)林权与相关产权客体的区别(3)林权客体的特点:①各客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性。②功能的多样性和不可替代性。③稀缺性。④增值性。⑤公益林提供的环境服务的公共性。2.林权主体林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我国林权主体的设定如下:(1)森林、林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2)林木所有权主体。3.林权的内容(1)所有权注:图片仅为辅助材料使用权注:图片仅为辅助材料(3)收益权注:图片仅为辅助材料(4)处置权注:图片仅为辅助材料(三)林权的特点林权是一种具体的产权形态,林权客体森林、林木、林地特殊的属性,决定了林权的特殊性:1.林权客体的关联性2.林权特殊的约束性3.林权的“外部性”4.林权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5.林权计量的困难性二、林业经营形式的影响因素林业的所有制和经营形式是社会主义林业经济的基础问题,是一切林业政策规章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林业经营形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影响因素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生产力发展水平2.林业生产特点3.森林资源的状况4.经营特点三、主要林业经营形式(一)国外林业经营形式的发展趋势1.日本通过森林组合这种形式,把私有林纳入管理规定。日本森林的林权归属是国有林31%(面积),私有林占69%。日本森林组合在全国成立三级管理体制,全国设森林组合会;都、道、县设森林组合联合会。乡村设基层森林组合会。2.美国美国是一个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全国森林面积29954万ha,森林覆盖率为33%,居世界第4位。美国森林所有权比较分散,总的可分为公有林和私有林。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要靠国营单位经营,对国有林实行预算制度管理。国家对林业预算保持相对稳定,并不断追加投入,林业投入额多于上缴额,这是美国国有林事业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可见,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国家,比较普遍地开展林业合作化运动。合作化成为各国政府对私有林进行经营管理的主要形式。这就足以说明林业经营因受到自然的、社会经济的、人类主观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林业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有很大的局限性。(二)我国主要林业经营形式1.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1)承包经营。是国有林场和乡村林场选择统分结合联产承包经营形式。以职工、林农及其家庭分散经营为主,同时保留必要的统一经营。将各项生产任务承包给林业职工家庭或农户经营,把林地和生产工具一起包给职工和林农家庭使用。承包后,林业生产的全过程,从计划制定、资金筹集、生产组织、产品收获与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均由承包户自主经营,经营成果在完成国家、企业和集体任务后,由承包户享有。2.股份合作制(1)村林业股东会(2)多种形式的林业联营实体(3)林业股份制企业(4)林业企业集团一般情况下,林分的立木价值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如图4-1上图中所表示出的曲线VS(A)所示,这里A为森林年龄。立木价值随林分年龄增长至少有三个原因。第一,商品木材蓄积量随树木生长而增加。森林蓄积量的增长可见图4-l上图中的虚线曲线S(A)。它是一个西格姆(Sigmoid)曲线,其斜率增长到转折点后就逐渐下降。这是一个生物学中常见的生长过程。只要某一林分(逐渐减少的)年生长量超过出于病虫害和森林自然死亡逐渐增长的损失,则蓄积量将继续增长。(2)租赁经营。是出租方把一部分林业生产资料租赁给承租方的经营形式,租期可长可短,一般为一个轮伐期或生产周期,期满按山价或林价的一定比例为租金支付给出租方。租赁经营不改变国有林业企业所有制性质,以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有期限地租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它是我国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的一种资产经营形式。(3)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在经营权的取得、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关系、利润分配、破产处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见下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经营权的取得以承诺交纳一定税利为条件;以罚款或扣发工资奖金为承担风险的担保。以交付租金、取消工资奖金为代价;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抵押承担风险。承担责任承包者除完成上缴税利外,还要对资产比值及企业发展负责。承租者不承担企业发展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构成独立民事合同(以经营目标为标的)民事合同(以企业资产的让渡为标的)利润分配在扣除税金,折旧和职工福利后,再按合同中确定比例归承包者。纳税后,全归承租者。破产处理只负被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罚款的责任。用自己抵押的财产来补偿。第三节最佳轮伐期的确定一、立木价值和林分年龄林分中活立木的价值称为立木价值。它是相互竞争的购买者愿意支付于森林立木的最高价格。相应地,立木价值VS,等于一个有效的生产者期望从采伐木材并将它以最佳的市场价格销售所得的收益R,减去期望的成本C的数额。即:VS=R-C一般情况下,林分的立木价值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如下图中所表示出的曲线VS(A)所示,这里A为森林年龄。立木价值随林分年龄增长至少有三个原因。第一,商品木材蓄积量随树木生长而增加。森林蓄积量的增长可见图4-l上图中的虚线曲线S(A)。它是一个西格姆(Sigmoid)曲线,其斜率增长到转折点后就逐渐下降。这是一个生物学中常见的生长过程。只要某一林分(逐渐减少的)年生长量超过出于病虫害和森林自然死亡逐渐增长的损失,则蓄积量将继续增长。二、最佳轮伐期用立木价值增长的百分比△VS/VS(A)表示的森林价值的增长率的变化可由下图表示。它随森林年龄增长而下降。因为分母不断增大而价值增长量在很大范围内是下降的。三、连续性森林的最佳轮伐期让我们暂时假定土地仅适用于木材生产,或生产木材是这些土地最有效的利用方式,而且每一周期的森林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成本。一个以间隔期为A年,采伐价值为VS(A)的森林无限序列的净现值NPV,可以表示为一个几何级数:这个等式右边每一项代表在每一个额外A年之后另一次森林生长的净现值。这个表达式可被简化为:或这种扣除生产采伐成本的无限级数的净现值,有时也称为土地期望价,地租或地价(VL)。如果培育这些森林不需任何成本,地价则表示为:(4-4)地价是以连续进行森林生产为目的的土地的价值。它是在生产周期开始时,土地处于裸露状态下评价的。连续进行森林生产的最佳经济轮伐周期,是那个产生最大地价的年龄;或在林业企业的净现值不能通过让森林继续生长另一年而增加时的年龄,即:△VL=0这表示:它可简化为:(4-5)在最佳森林轮伐周期A**,这个等式将得到满足。另外,它再一次表明,用森林增长一年所带来的立木价值的增长率所表示的边际收益与包括维持土地的成本在内的边际成本相等的关系。任何比A**短的生长周期,因为价值增长超过了因推迟采伐所增加的成本,所以推迟采伐更有利。比A**更大的生产周期,增加的成本超过了价值的增长,如图4-3所示。这个连续进行森林生长的最佳经济轮伐周期的公式称为“弗斯特曼公式”(FaustamannFormula),是由德国资本经济理论学家马丁•弗斯特曼(M
本文标题:第四章 林业经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204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