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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诉讼文书常用诉讼文书是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答辩时所制作的文书。是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处理自己的合法权益活动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常用诉讼文书又称诉状,俗称“状纸”或“状子”。诉状按当事人的法定权力和诉讼活动中的不同作用可分为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常用诉讼文书的主旨主旨是文书的灵魂和统帅。诉讼文书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诉讼活动的有效和成功,即为了打赢官司。由此也决定了诉讼文书的主旨和客观的案情事实与法律的有关规定息息相关。常用诉讼文书对主旨的要求是:(一)以正确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杜会主义法制的司法原则,也是判断诉讼文书正确与否的一项最根本的原则。所谓“以事实为依据”,既是指司法机关最后确认的案件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同时也是诉讼文书叙述案情的基本要求。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诉讼文书的分析说理,及提出的理由和请求必须符合法律的条文,既要有相关程序法(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的依据,又要有相关实体法(有关诉讼内容的法律规定)的依据。(二)以鲜明为旨归诉讼文书主旨的鲜明由旨在解决诉讼的具体问题这一特点所决定的,也就是说诉讼文书的主旨往往体现在诉讼请求上。但诉讼文书的主旨不等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可以有多个,而诉讼文书的主旨却是单一的——即为了诉讼请求的成功而确立的文书表达的中心。常用诉讼文书的材料诉讼文书的材料,除了紧扣主旨,处处体现出它与主旨的牢固关系这一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真实是生命客观真实是案情事实材料的第一位要素。完全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所有应用类文体区别于文学作品的共同特征之一。对所选择的所有材料,按照“谁主张,准举证”的法律原则,应具备确凿的、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毫无疑问,诉讼文书中选用客观真实的材料反映案情的事实,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前提。(二)准确是力量面对着纷繁复杂、良芜杂陈的事实材料,准确池选材是至关重要的。诉讼文书选材的准确含义有三:一是选材的针对性。二是选材要突出重点。三是援引法律要确切。常用诉讼文书的叙述叙述是常用诉讼文书最常用的表达方法之一。具体可分为:(一)自然叙述法这种叙述方法是以时间为线索,将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按照事情原来的顺序自然加以叙述。(二)主错叙述法这是对叙述的详略而言,记叙的详略决定于案情。案情有主次之分,罪错也有主次之分,在诉讼文书的叙述中,遇到多样罪错并呈的时候,应该突出主错,或主错详写,次错略写。(三)局部概述法这是指在具体详细地叙述了主要的罪错以后,对其他的同一性质的和次要的罪错行为作简略概括的叙述,以此说明被告行为的一贯性和主观故意性。(四)纵横插叙法“纵”就是把纠纷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横”是将事实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点作横向的铺陈。这是民事案件中,尤其是经济纠纷案和行政案件的诉讼文书中常用的方法。常用诉讼文书的表达如果说叙述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那么说理就是旨在对事物的本质特征的揭示。诉讼文书的说理是根据事实材料和法律条文,运用逻辑证明和推理的方法阐明客观事实性质的一种表达方式。诉讼文书的说理有以下特点:(一)依法说理诉讼文书中的说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即应当准确地运用法律,对事实和证据从法理上加强论证,阐明法律上的依据。引证法律既要注意全面,又要注意准确,要根据案件的属性落实到相关法律的条、款、项、目之中,不能笼统处之。(二)有证有驳证明是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离不开的一种方法。在法庭上,控诉的目的是在于证明被告的有罪错和罪错的性质;辩护的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证明被告的无罪错。双方的地位不同,运用的手法也不同,控方着重于证明,辩方着重于反驳。(三)繁简得当。总的来说,诉讼文书的说理,讲究平实简明,但是还必须繁简得当。常用诉讼文书的语言一、多用法律术语法律专业在长期的司法和诉讼活动的实践中也形成了许多专门的词语。这些法律词语都有特定约法律内涵,在诉讼文书中恰当地运用不但可以准确地表达法律概念,显示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而且可以收到简洁明白的表达效果。二、多用书面语言书面语言由于其规范、固定、简练的特点,往往给人以庄重、典雅的感觉,因此,公文多用书面语言。诉讼文书事涉国家法律,更需严肃、庄重。因此,在制作过程中选择规范而又通用的书面语,不但是准确表达约需要,而且是法律文书的文体性质所决定的。三、活用文言词汇不少文言文中的词汇,由于具有简约、庄重的特点,至今仍被广泛使用着。尤其在应用文体中继续显示着它的不可替代的生命活力。法律文书也颇有所见,如“未遂”、“希图”、“故”、“且”、“均”等等。而用得最为普遍的:一是代词。如指示代词“该”、“本”等。二是助词。如“之”。四、复用专用名词为了语义明确,色彩庄重,诉讼文书常常要求在关键的地方,重复使用专用名词,单位和人物都尽量用全称。可以用人称代词的地方,也不轻易使用,而是以“当事人”、“原告”、“被告”、“男方”、“女方”、“双方”等词语来取代。好的诉讼文书并不忌讳重复使用专用名词,目的是务求文意的明白无误。第二十四章起诉状起诉状的概念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给予法律的保护,这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叫起诉。起诉状就是这种诉讼行为的书面形式。凡是在其中提出了诉讼当穷人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的根据,并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的文书,就叫起诉状。注意:它是引起诉讼行为的必要条件,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它的作者是自然人或法人,它的目的是保护和实现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即侵害原告权益的起诉对象的基本情况应当明确、具体,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立案。三是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法院予以解决的问题。四是需有必要的证据。五还必须是用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提起诉讼的事由应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所请求的人民法院符合法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范围。起诉状与起诉书的区别:起诉状的性质:起诉状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律文书。不同于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一一起诉书。起诉状是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刑事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叫公诉,形成文书叫起诉书;如果由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叫自诉,形成文书叫刑事自诉状。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有正本一份,并按被告数量提交相同数量的副本。起诉书与起诉状的区别起诉书起诉状作者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内容较重刑事民事、行政、较轻刑事起诉状的作用1、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是其行使起诉权的表现,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途径,有利于其实体权利依法得到应有保护;2、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凭证;3、起诉状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审理的基础,通过起诉状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打下基础;4、起诉状也是被告应诉答辩的依据。起诉书的种类及特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我国的三大诉讼制度。根据诉讼阶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一、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之中。是公民或法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权力与义务的争议等民事纠纷,依据法律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决的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的依据和基础。注意事项:1、必须是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争执的焦点是民事权益。类别:一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等纠纷案件)二是财产权益纠纷(如:继承权、损害赔偿、合同等纠纷)三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著作权、专利权等纠纷)示例一民事起诉状原告:张岚岚,女,28岁,汉族,职业:北京市安丽泰乐玉指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手模特住址:住北京市石景山路16号小区1-301号。委托代理人:王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男,32岁,汉族,职业:北京市今日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小区7-402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左手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0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左手受伤,无法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失2万元;3、请求法院保留原告因被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的诉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01年8月24日晚8时左右,原告张岚岚在石景山路16号小区内遛狗时,恰逢刘玉带着自己饲养的一只狗(非法饲养)在院内玩耍。二人相遇时,刘玉的狗与原告的狗纠缠在一起。在听到刘玉“我们家狗很厉害,爱咬人”的话之后,原告即弯下腰准备将自己的狗抱起来。不料,对方的狗突然跳起来蹿到原告手上,将原告的左手虎口处咬伤。原告的手被咬伤后,被告刘玉与院内保安王健带原告到动物保健咨询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又带张岚岚到北京医院治疗外伤后的疤痕。因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给原告所造成的伤害,不仅给原告带来肉体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是手模特,但因手上留下了疤痕,今后将无法再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原告在事业正在走向辉煌之时,竟遭受这样沉重的打击,其所受的精神损害无疑是巨大的。原告手部受伤一事,使得原告无法履行已经与公司签订的两个参加国际比赛的合同,原告为此蒙受8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和《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张岚岚××××年××月××日行政起诉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起诉状就是提起行政诉讼时所使用的诉状。它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和基础。行政诉讼和行政起诉状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起诉状也是一种民用性质的诉讼文书。所谓“民告官”,即无论原告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法人,抑或其他组织,都是代表民间来起诉代表国家或官方的行政机关。2.对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宜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代表民间的原告和代表官方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4.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它们权利的单位可以提起诉讼。5.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与其他诉讼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明显的区别,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首先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那个受到原告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刑事自诉状:刑事案件中,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自诉人个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如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可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它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依据和基础。注意事项:(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文标题:常用诉讼文书、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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