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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9-05-0414:39:36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索引号: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发文日期:2008年8月22日名称: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文号:中震测发[2008]137号主题词: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地震速报质量,加强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台网的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上报、交换、发布与信息发送的技术流程与管理。第三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与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之间的地震参数速报、共享、交换与反馈统一使用全国速报数据交换平台(EQIM2.2版本),并根据需要更新升级,具体技术约定见附件1。第二章地震速报基本参数第四条发震时刻与震中坐标。发震时刻使用北京时间,以“年—月—日”、“时—分-秒”表示;震中坐标以地理纬度、经度表示,以度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第五条速报震级与震源深度。使用国家标准震级M(GB17740-1999);原则使用多台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1位小数。震源深度以千米为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不能为零或空。第六条深震(震源深度大于70km)与近震不能用地震面波测定MS震级时,可用《地震及前兆数字观测技术规范(试行)》(2001)规定的m、ML测定。为保证速报震级的统一性,速报时须将其换算为国家标准震级M,见附表1、2。第三章震中参考地名及相邻地区交界的划分第七条震中位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下同)、某市(地、州)内且在某行政县(旗、市,其中地级市代管的省辖县级市前略去地级市名称,下同)内时,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县级地名,如“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地、州)、某县(旗、市)”。第八条震中靠近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县级交界地区时,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某省某市某县与某县交界地区(或某省某市某县、某县、某县交界地区)”。当各县分属不同省时,在县名前加注所属市名与省名,如“某省某市某县与某省某市某县交界地区(或某省某市某县、某省某市某县、某省某市某县交界地区)”。第九条省内两县(或三县)交界,以震中距离县界5KM为限(5KM内为交界);两省或三省交界以震中距离省界10KM为限(10KM内为交界)。第十条发生在边境地区的地震,使用中国与相邻国国名交界地区方式命名,如“中缅交界地区(或中蒙俄交界地区)”。第十一条在不便使用行政地名命名时,可以采用地理地名命名,如“唐古拉山”、“兴都库什”、“渤海海域”、“黄海海域”、“东海海域”、“台湾海峡”、“北部湾海域”和“南海海域”等。对于发生在中国海域的地震,应标注震中与陆地某个最近大中城市的距离(千米)。第十二条震中参考地名应该以更名后的最新地名命名。(如彭县更名为彭州,云南中甸更名为云南香格里拉等)第十三条对于发生在国外、公海或其他国家海域的地震,难以给出准确参考震中地名时,可直接用国名、海岛或某公海海域。第四章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速报任务及时间要求第十四条在1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首都圈地区(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个完整行政区,下同)M≥3.0地震的正式速报(样式见附件3,下同),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第十五条在2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山东、陕西、宁夏、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重庆、贵州23个完整行政区以及我国沿岸近海地区(指我国海岸线外50千米范围内,下同)M≥4.0地震,四川、云南、甘肃3个完整行政区M≥5.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第十六条在3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青海、新疆、内蒙古、西藏、台湾5个完整行政区M≥5.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第十七条在4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我国国境线外300千米范围内M≥6.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第十八条在地震最大面波掠过整个国家地震台网后的20分钟内,完成其他国外地区M≥7.0地震的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第十九条负责国外有影响地震(一般M≥6.0)的地震短信信息通报,并根据中国地震局要求打印正式速报卡。第二十条负责各省级台网M≥3.0及其辖区内大中城市发生的有感地震初步速报及正式速报的信息转发,并根据中国地震局要求打印正式速报卡。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生在国内和国外M≥6.5以上的地震,震级和位置可以修订,第一次速报结果可以作为初步速报,最后一次为正式速报,正式速报时间可以相应延长。第二十二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速报任务的同时,要通过专用电话(见附件5)和中国地震局予以确认。第二十三条严禁跨上述规定范围和任务的速报。第五章省级地震局速报任务及时间要求第二十四条首都圈地区的省级地震局在8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完成首都圈地区M≥3.0的地震以及本行政区内的大中城市有感地震的初步速报(样式见附件2,下同);在15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完成本行政区边线外1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4.0地震、2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5.0地震、3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6.0地震的初步速报。第二十五条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山东、陕西、宁夏、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贵州等省级地震局在12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完成本行政区边线外(注:行政区边线指海岸线、省界和国界,下同)5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M≥3.0地震的初步速报,以及本行政区内的大中城市有感地震的初步速报。青海、新疆、内蒙古、西藏等省级地震局在15分钟内完成上述规定范围和震级的初步速报任务。另外,福建省地震局负责台湾地区,广东省地震局负责香港、澳门地区规定地震的速报任务,下同。第二十六条各省级地震局在15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完成本行政区边线外1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4.0地震、2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5.0地震、3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6.0地震的初步速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政区边线外的地震速报要求同上。第二十七条各省级地震局负责规定和执行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其它地震(一般是指低于本规定关于省级初步速报震级的地震)的速报。第二十八条各省级地震局在速报地震时,要包括震相数据,参加计算震级的台数一般不应少于4个。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地震局严禁跨上述规定范围和任务的速报。但考虑到省级台网速报结果和国家台网中心确定的最终结果之间可能有误差,对于行政区边界外范围和震级的误差规定可根据本省台网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第六章地震速报参数的确定第三十条属于国家台网速报范围的地震参数以省级台网测定的参数为初步速报结果,以国家台网测定的参数为正式速报结果。第三十一条不属于国家台网速报范围的地震参数以震中所在区域的省级台网测定的参数为初步速报和正式速报结果。但震级M≥3.0的地震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以国家台网反馈(用CD/CC身份)的结果为正式速报结果。1.当地震发生在省边界时,各省级台网都把地震定位为本省的地震;2.当地震发生在省边界时,各省级台网都把地震定位为它省的地震;3.当省级台网测定的参数达到属于国家台网速报范围,但国家台网测定的实际地震参数未达到国家台网速报范围;4.当省级台网测定的参数未达到属于国家台网速报范围,但国家台网测定的实际地震参数达到国家台网速报范围。第七章地震速报信息的上报和发布第三十二条中国地震局负责首都圈地区M≥3.0,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山东、陕西、宁夏、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重庆、贵州(含沿岸近海)M≥4.0,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西藏及台湾地区M≥5.0,边境外地区(300千米以内)M≥6.0,国外其他地区M≥7.0的地震初步速报和正式速报信息的上报和正式速报信息的发布。上报部门、样式、完成时间和发布方式、对象根据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各省级地震局应按照上述中国地震局上报震级的范围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所发生地震的初步速报信息和正式速报信息的上报以及正式速报信息的发布。其中初步速报信息的上报使用本单位测定的速报参数;正式速报信息的上报使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反馈的结果,达到国家台网速报震级的,以国家台网结果作为正式速报结果;达不到国家台网速报震级的,以本单位测定的参数作为正式速报结果。上报的部门、样式、完成时间以及发布方式、对象由省级地震局另行规定。在本规定范围以外地震速报信息的上报,由各省级地震局自行规定,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第三十四条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对于同一地震的正式速报参数上报和发布口径要统一,应使用统一的M震级、位置、时间、震源深度等参数。第八章地震速报信息的短信发送第三十五条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分别向各自用户发送初步速报和正式速报信息,发送信息须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第三十六条手机短信发送速报信息内容:地震的发震时刻、震中纬度、震中经度、震源深度、震级和参考地名,样式与内容可参考见附件4。第三十七条手机短信发送速报信息流程:首先向地震系统内部用户发送初步速报信息;然后向地震系统内部和外部用户发送正式速报信息。第三十八条手机短信用户发送范围的确定: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会同办公室、应急司负责确定北京地区地震系统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各省级地震局负责确定各自辖区的地震系统内部和外部用户。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全国35个国家大震速报台站的速报任务、速报内容及报送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2007年中国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规定》(中震发测〔2007〕130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附件1:全国速报数据交换平台技术约定(2008年修订)为保障全国地震速报信息规范、准确和快速报送与共享,提高地震速报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技术约定。一、技术平台1.中国地震局、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和各省地震台网统一使用EQIM系统上报、接收和反馈地震速报参数。2.EQIM系统的根服务器和各省的节点服务器构成星形结构(根务器的IP地址为10.5.160.37),根服务器部署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各省的节点服务器部署在各省台网中心。3.每个省只允许1台经国家地震台网中心授权的固定IP地址的EQIM节点服务器与根服务器相连。如需多个EQIM节点,可将上一级服务器设成本省授权节点服务器的地址。4.各速报单位的EQIM系统用户名为其规定台网代码,见附录1。用户须修改系统缺省密码,以保证数据的安全。5.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在根服务器上有3个用户,其中,CC为国家台网中心正式速报,CA为国家台网中心转发区域台网初报,CD为国家台网中心转发区域台网终报。各省除了在EQIM中设置接收CC的结果外,还需要设置接收CA和CD的结果,以便及时得到国家台网中心的反馈信息(详见速报报送约定)。二、速报报送约定1.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和各省地震台网按照《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自速报范围内的地震参数。2.除特殊情况外(见《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规定》),各省台网速报结果均为初步速报结果,正式速报结果需由国家台网中心确定。对于符合国家台网中心速报震级的地震,以CC的结果为正式速报结果;对于符合区域台网速报震级但小于国家台网速报震级的地震,以CD(国家台网转发区域台网结果作为终报)的结果为正式速报结果。3.省级地震台网速报评比以网上速报结果为准,为了满足该需要,各省级地震台网报送的震中坐标以地理纬度、经度表示,以度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发震时刻使用北京时间,以“年—月—日”、“时—分—秒”表示,秒保留1位小数。三、测试约定各地震速报部门发送测试类信息时,要求震中经纬度均为0.0,震
本文标题: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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