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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基准篇: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一)概念——即法定工作时间,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1)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3)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特点:表现形式——工作日、工作周、其他工作时间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范围——包括作业时间、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艺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作用:(一)增进劳动者的健康(二)促进劳动者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三)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四)缓和就业紧张状态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二)我国现行工时立法1、标准工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基本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特点:(1)以正常情况作为其适用条件;(2)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3)一般以法定最长工时作为其时间长度,即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4)是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准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法律效力表现:(1)用人单位或国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单位和本行业的特点,规定短于标准工时。除具备法定特殊情形外,不能规定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2)特定行业可以在坚持40小时工作周的基础上,对每日的工作时间进行灵活掌握;(3)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得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按照加班加点处理,应支付劳动者的额外劳动报酬。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2、非标准工时——又称特殊工时,是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适用的工时。No.39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特点:(1)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2)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3)必须确保职工休息权的实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4)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可综合计算工时,其平均日工时和平均周工时应当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符合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种类:(1)缩短工作日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适用情形——①特定岗位(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②夜班工作(一般是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当班)③哺乳期女工、怀孕女工、未成年工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2)不定时工作日由于生产特点、工作性质决定需连续工作或其工作时间不能固定(每日无固定起止时点),因而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适用于以下人员——①企业高管、推销人员、值班人员等;②长途运输人员、铁路、港口的部分装卸人员等;③其他是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Case.242003年,高某与苏州某乳品公司从事送奶工作。同年年底,双方签订了奶站站长聘用合同,约定由高某负责奶站的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至下午6点。2006年,乳品公司以高某拖欠奶款为由将高某除名。高某申请仲裁,提出自己常年每日工作12小时,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乳品公司则认为,高某从事奶站工作,每天不用到乳品公司上班,公司也无法为其考勤,基于工作特殊性,公司对高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而高某认为,乳品公司从未告诉自己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问:公司是否能对高某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另: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先经员工同意,员工不同意须提出异议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No.6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Case.25老王是某货运公司的司机,2008年3月,老王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老王的长途运输工作一般是根据公司订单而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空闲,有时去较远地方运输往返路途时间达三四天,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公司从未支付老王加班费。老王找公司领导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负责长途运输的司机采用不定时工时,有时也存在几天不工作的情况,故拒绝支付老王加班费。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No.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3)综合计算工作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的需要,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周、月、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计算——①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②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③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3)综合计算工作日适用于以下人员——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以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职工Case.26某海运公司经批准从1996年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公司对海员宫某所在的船队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1996年4月到5月的工作周期中,宫某所在船队在出海期间共遇有三次休息日(每次两天)和一个法定节假日(五一节)。宫某出海归来后,要求公司按7个工作日加班给其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宫某加班工资?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No.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4)计件工作时间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而转换的工作时间No.37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计算:以职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每日8小时之内)或标准工作周(平均每周40小时之内)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合理确定能够完成的工作定额Case.27刘龙于2003年6月进入某物流公司担任仓库装卸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刘龙工作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甚至半夜三更也会被要求迅速赶到仓库开始工作。而公司对刘龙的工资是以其装卸量来计发。2004年初,刘龙决定辞职,在办理退工手续后,刘龙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支付他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表示,刘龙的工作不能以规定的8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而是按其装卸量计发,而刘龙工资已经按月结算清了,不存在加班工资问题。Case.27刘龙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出示了自己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8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经仲裁委员会查明,物流公司对其装卸岗位确实报经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问:物流公司对刘龙实行的是计件工作时间还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龙加班工资?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二、休息休假制度(一)休息时间——法定的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并且有工资保障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年休假休息时间。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涵义理解——(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即不必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工作;(2)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应当给予特别补偿。Case.28张某从北京某高校毕业后,应聘到某酒店工作。酒店的考勤规定,每周一到周日每天上班5小时。张某上班时间长了就感觉受不了了,想休息一天都不行,于是找到酒店经理要求调整工作时间。经理却对张某说:你每天工作5小时,每周35小时,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你还占5小时便宜了。问:酒店的作息时间安排是否合法?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范围——工作间的休息(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中享有的休息时间)通常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至少间歇休息半小时;午休和用膳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半小时日休息时间(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即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一般为16个小时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范围——周休息时间/公休日(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周后应当享有的自由支配的时间)通常为周六和周日两天,企业也可根据所在地水电、交通等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后,灵活安排周休息日No.38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二)休假根据国家、民族的传统习俗而由法律规定的在节日实行的休假1.法定节假日A.全体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B.部分劳动者享有的节假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注:全体公民享有的法定节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2.探亲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探望父母、配偶的带薪假日。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第六章工时和休息休假期限——1、探望配偶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探望父母(1)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20天。可两年合并享受,假期45天;(2)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本文标题: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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