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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某某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较好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高效、衔接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二、进一步细化救助对象类别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托底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根据“急难”群众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这类对象的主要特点是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三、进一步规范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制定,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一般按不高于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稍重的,一般按不高于1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一般按不高于3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一般按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极其严重的,一般按不高于10000元水平救助;额度较大的或情况特殊的需要报请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对符合支出型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并根据救助人数、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系数,困难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困难系数可分5级,每级相差0.2,最低级为0.2,最高级为1。对于遭遇特别重大困难生活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四、进一步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要进一步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与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有效对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救助作用。五、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一)优化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于大额临时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员,不予受理。(二)完善资料审核申请救助人必须向审核审批机关提供本人身份、家庭收入、重大支出、各类保险和救助及赔偿等证明材料,临时救助审批必须载明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和审批(审核)单位盖章。对于单次救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表1),经社区审核通过后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附表2),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审批并报民政局备案;对于单次救助金额高于5000元低于10000元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初审通过后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区民政局,民政局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审批;对于单次救助金额高于10000元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初审通过后填写《临时救助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六、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一)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及分配区民政局每年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救助资金预算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年度资金额度确定后,以各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总数、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总数以及近三年实际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等条件为依据,为各街道办事处分配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额度。(二)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在资金拨付后五日内,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发放给受助对象;情况特别紧急的,需在资金拨付后当日发放给受助对象,具体要求为:1.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通过受助人本人银行卡(存折)社会化发放,社区、街道办事处需将银行发放凭据存档备查。2.受助人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办理银行卡(存折)又需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不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采取现金发放的救助形式,资金发放时需在发放人员见证下由受助人本人签字领取。3.受助人受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等客观因素限制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其他人代为领取。代领人需在发放人员见证下持受助人委托书、本人有效证件、及与受助人关系证明材料到实施救助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签字领取救助资金,街道办事处(社区)需将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4.特殊原因需要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代领救助金的,应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签字领取。5.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需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台账(附表4),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加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管理。6.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本规定第三条中“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运用本单位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七、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街道、社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明确窗口职责,健全服务规范,建立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为困难群体提供快速便捷的救助服务。要按照省、市民政部门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严防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极端事件发生。(三)加大督查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查检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形式,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2021年某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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