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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仔细阅读后,结合重庆市智能小区的实际情况,对熟悉的专业部分提出意见,多谢,20080303交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修改稿)目录1总则…………………………………………………………………………………22基本规定……………………………………………………………………………23安全防范系统………………………………………………………………………74信息通信系统………………………………………………………………………145信息管理系统………………………………………………………………………16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7机房工程与管线……………………………………………………………………258智能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6附录A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27表A.0.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27表A.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28表A.0.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2921总则1.1为保证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质量,采用先进适用的高新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的现代化进程,确保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的智能化系统的检测、验收。1.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2基本规定2.1材料与设备2.1.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条文说明(本条意义较为明确,也可不作条文说明)材料、设备是工程的物质基础,通常在设计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它们的质量应进行双控。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这些材料和设备,同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2.1.2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规定。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均应进行验收,这种进场验收主要是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必须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3由于进场验收只能核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则需由各种技术资料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技术资料进行检查。这些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2.1.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条文说明本条对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耐火性能作出规定。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故有必要加以强调。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2.1.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条文说明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目前判断室内环境是否污染仍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2.1.5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条文说明为方便使用,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以方便查找和使用,但是执行中仍应对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参照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故本规范规定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中,应有30%为见证取样送检。2.2施工与验收42.2.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实际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注意: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对于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见本规范相关章节。2.2.2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条文说明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往往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其作业条件各不相同。部分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这些要求多数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规定,因此本条要求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表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1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范相关章节确定。2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范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3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照本规范进行验收。5表2.2.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条文说明由于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属于专业验收的范畴,其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许多交叉,故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的定位有一定困难。为了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致,本规范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做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并规定了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的原则。本规范对于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的原则主要有二个:一是与原有划分尽量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凡是已经划分了的,不再重新划分。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内时,应按已划分的检验批进行验收,但验收时应按本规范要求对有关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二是原来没有划分的,可以重新划分的原则。即当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内容未包含在原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内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2.2.4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各检验批,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4各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信息通信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子系统通讯接口机房工程机房、布线6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智能化系统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全一致。这些规定主要是: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果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并进行重新验收。3一般项目亦应合格。当出现不合格情况时,亦应进行返工修理。但是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允许适当放宽,即允许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对其余10%以下的不合格检查点虽然未达到合格,但是要求不得有严重缺陷。4各检验批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应基本齐全。2.2.5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条文说明(此条可不加条文说明)2.2.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本规范第2.2.5条至第2.2.6条的规定进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应该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即必须首先按照本规范第3.3.5条至第3.3.7条的规定进行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然后才能进行单位工程的整体验收。2.2.7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条文说明本条是对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规定。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与《建筑7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一致。即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2.2.8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A。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A中表A.1;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A中表A.2;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本规范附录A中表A.3。条文说明本规范给出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格式。该格式系参照其他验收规范的规定并结合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要求制定。具体见本规范附录A。3安全防范系统3.1一般规定3.1.1本章适用于电视监控系统、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各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条文说明3.1.2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在主体结构及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条文说明3.2系统检测Ⅰ主控项目3.3.1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条文说明3.3.2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工程技术文件包括:1.工程合同;2.工程设计文件;83.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条文说明3.3.4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1.设备器材进场检验记录;2.隐蔽工程检验记录;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设备功能检测记录;5.系统试运行记录。条文说明3.3.5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1.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
本文标题:《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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