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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二十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编刑法各论第一节侵犯公民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三)本罪认定3.逼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有一个严格条件:必须是使人陷入绝境,被迫自杀。1.相约自杀一是双方真诚相约自杀,而后双双自杀身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死,均不存在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他人自杀而行为人未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是双方相约自杀,约定一方先杀害另一方,然后再自杀,如果先杀害他人者不自杀,则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2.诱骗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4.教唆与帮助他人自杀,都定故意杀人罪,但应注意量刑。5.引起他人自杀一是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二是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亦不负刑事责任;三是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应当多层次分析,以情节考虑可否上升为犯罪;四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但对自杀身亡的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论罪,他人自杀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概念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2.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故意伤害罪(一)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健康权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伤害结果包括三类: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3.主体要件:轻伤时,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重伤及伤害致死时,则为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三)认定1.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区别在于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区别点: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2)故意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区别点:前者是伤害的故意;后者是杀人的故意3.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区别点:故意伤害致死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则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4.故意伤害罪与过失重伤罪的界限(1)对于伤害的态度不同。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2)故意伤害无论是轻伤还是重伤都构成犯罪;而后者只有达到重伤的才构成犯罪。5.转化犯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以原有罪名定罪,而以故意伤害罪处理:(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第247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第333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致人重伤的。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二)构成特征1、客体:妇女或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性自主权)2.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奸淫幼女的行为。3.主体: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目的。(一)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二)认定强奸罪应当注意的问题1.与女精神病患者或女性痴呆者发生性行为的处理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如果明知,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2.通奸与强奸的相互转化问题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先有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后来女方又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行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行为人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3.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构成特征1.客体:即妇女的人格尊严。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3.主观方面:故意。(一)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三)本罪的认定1.与侮辱罪的界限2.与强奸罪的区别(1)对象不同。(2)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同。(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2)故意的内容不同。(3)客体不同。一、绑架罪(二)构成特征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3.主观:直接故意。(一)概念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第三节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三)本罪的认定•1.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2.绑架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要财物的,以行为的最后性质定罪,即成立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3.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判处死刑。•4.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5.《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的修改。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2.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三)认定•1.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1)犯罪目的不同。(2)获取财物的对象不同。(3)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2.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3.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三、诬告陷害罪•(一)概念•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3.主观方面:故意,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三)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2)本罪与一般诬告行为的界限•2.本罪既遂的标准四、刑讯逼供罪(一)概念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三)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对象、行为、目的、主体均有不同)3.本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第四节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一)概念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3.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三)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是否具有侮辱性质•(2)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质•(3)侮辱的情节是否严重•2.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1)对象不同•(2)对行为的要求不同•(3)主观内容不同二、诽谤罪(一)概念是指故意捏造并且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捏造并且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三)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1.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2.诽谤他人用的是虚假事实,侮辱他人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第五节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一、重婚罪(一)概念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方面:有配偶而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主体:重婚者、相婚者。4.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或对方有配偶。第二编刑法各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二.虐待罪•(一)概念•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2、客观方面:肉体摧残、精神折磨;且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即情节恶劣。•3、主体:特殊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4、主观方面:虐待故意。三、遗弃罪(一)概念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三)认定1.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2.遗弃罪与虐待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3)主体不完全相同(4)主观目的不同(二)构成特征1.客观表现:具有扶养义务→有能力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2.犯罪主体: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3.主观要件:故意四、拐骗儿童罪(一)概念是指以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观方面: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包括偷盗,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2.主观方面:故意,其目的是自己收养或者供自己奴役,而非出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以收养为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以索取债务为目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盗窃婴幼儿”:(二)认定司法考试真题•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谁不记得答案的拉出去打。。打。。。。。。。。。。打开主观方面那一章的课件看一下。司法考试真题•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答案及解析:08-2-13•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本题中,乙构成拐卖妇女罪没有问题,关键是甲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的共犯。从拐卖妇女的定义可知,成立拐卖妇女罪的主观要件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甲不存在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要要件,因此,主客观不相符,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的共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丙收买妇女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娶妻为目的,甲与丙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甲与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司法考试真题•《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这题太简单了,无非就是法条嘛。法条熟不可能做错的对不对。。。。做错的同学们,多翻翻法条。。对你们有好处的。。。司法考试真题•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
本文标题:第二十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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