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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第二节犯罪的故意第三节犯罪的过失第四节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第五节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第六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一节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冬季某日,爆炸工甲误认为一个装有雷管的铝盒是他同事的饭盒,把它放在炉上烤,以致发生爆炸事故。甲对爆炸事故的发生在主观方面是什么?2、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3、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马路中间的一塑料布上驶过,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结果压死了塑料布下睡着的一精神病人。司机对精神病人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属于什么?二、特征1、其表现形式是人的主观心态。2、其法律内涵是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为内容。犯罪故意罪过犯罪过失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罪过是必要要件;犯罪目的是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一)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二)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第二节犯罪故意一、概念(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一)认识因素(认识能力)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1、事实性认识事实性认识是指对于构成事实的认识。事实性认识包括对以下客体要素的认识:(1)行为的性质(2)行为的客体(3)行为的结果(4)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5)其他法定事实。例如时间、地点等,如果作为犯罪构成特殊要件的,亦应属于认识内容。2、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之争。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认识因素包含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这里的危害性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的评价。因此,据此可以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的判断,属于对于认识的规范评价因素。违法性认识与事实性认识在性质上是存在有区别的。如果说,简言之,前者为对事的认知,后者为对法的认知。例如淫书,是否认识到淫书,这是一个事实性认识;是否认识到淫书为法所禁止,这是一个违法性认识。(二)意志因素(控制能力)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意志因素是心理性意志与违法性意志的统一。1、心理性意志是指心理事实意义上的意志。意志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可把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1)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2)放任。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在意志程度上存在区别: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2、违法性意志违法性意志是指心理性意志的评价因素,这种评价成为归责的根据。违法性意志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三、犯罪故意的学理类型(一)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态。理解: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1)认识要素“明知”,明知的内容:①行为的内容与性质。②行为的危害后果。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这是明知的核心内容。结果会发生之“会”包括“或然性至高度必然性”③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④某些犯罪中的某些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对象等。(2)意志要素直接故意中的意志要素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希望”如何证明???有预谋的犯罪一定是希望,由行为人的行为来证明。(二)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态。理解:1、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意志因素: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注意: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问题1、间接故意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三种情形?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故意的学理分类预谋的故意和突发的故意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三)认定故意注意的问题1、把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中的故意加以区别2、准确界定故意中的“明知”要素3、故意的存在与行为具有同时性、关联性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汽车司机。2001年5月29日,李某开着解放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木材收购小组负责人吴某责令其将装上车的木材卸下。李某不肯卸车。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吴某听到汽车发动声后,赶来制止,其他在场的人也上前阻止,但被告人李某一意孤行,继续开车出大门,并将车前的吴某推挤到墙根处。吴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爬在翼子板上,用手电筒晃照被告人,令其停车。被告人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吴某摔下。被告见吴某被摔下后不仅不停车,反而继续开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吴某被摔成重型颅脑损伤,于次日凌晨死亡。问:李某对吴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是什么?甲住某高楼十层。某日,甲在阳台上纳凉时见仇人乙正好从楼下经过,甲欲杀死乙,便随手操起一把哑铃向乙头上扔去,乙当场脑浆迸裂而死。甲对乙的死亡持怎样的心理态度?为什么?丙住某高楼十层。楼下是菜市场,每日清晨都是人声鼎沸。近日,丙经常加夜班,睡眠不足,异常烦躁。周末清晨,丙正补觉时,楼底下像往常一样,又传来叫买叫卖的声音,丙躺在床上怒不可遏,大喊一声别吵了,并随手抄起床脚的哑铃从窗户扔了下去,不巧,正中小贩丁的头部,丁当场脑浆迸裂而亡。丙对丁的死亡持怎样的心理态度?甲深夜听见自己家门外有响声,怀疑有人来偷东西,遂拿起猎枪出门寻找小偷,朦胧夜色中见两个人对面走来,甲抬手即是一枪,致其中一人死亡,事后查明,这两个人系深夜找水喝的路人。对此人死亡结果甲在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第三节犯罪过失一、概念(刑法第15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一)概念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二、犯罪过失的类型(一)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注意……可能发生……自信可以避免……造成结果①认识因素:已经注意到(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结果:没能避免分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心态如何区别?联系: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目的都不是为了追求危害结果的产生。事实上都发生了实害结果(有学者认为这是二者的唯一相同点)区别①认识程度上的差异间接故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过信过失,只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假定可能性”。②意志因素的差异间接故意:放任——听之任之、自觉容忍(可容认)。有意放任,无意防止。过于自信过失:轻信能够避免,不希望,不放任,希望避免,不容认。无意放任,有意防止。③行为人所凭借的条件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不凭借任何主客观条件,也不存在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或者行为人没有顾及这些条件的存在与否。过于自信过失中,行为人则是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实践中判断的参考依据(1)从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认识来考虑(2)从客观上看,当时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来判断;(3)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可以容认的角度来判断(大陆法);(4)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避免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凭据要认定;(5)对事发时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王某在村头树林种了大片冬瓜,由于经常被盗,便在全村喊话:“冬瓜打上农药了(其实没有打),偷冬瓜后出了事我不负责。”但此后冬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在冬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其中最大的一个南瓜内,然后在南瓜地插上表示打了农药的白旗,再次在全村喊话:“这一次真的打了农药,死了人我不负责。”邻村李某的小孩特别喜欢吃冬瓜,李某路过冬瓜地时摘了两个冬瓜(其中一个是注入了农药的),当天做给孩子吃,结果导致两个小孩死亡。王某主观上是什么心理状态?甲方:王某的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乙方:王某的心理状态是过失自信的过失(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注意……可能发生……没有注意……造成结果(1)应当注意(应当预见)指行为人有注意的义务义务的来源类似于不作为行为积极作为义务的来源(2)有注意的能力(能够注意)注意能力(预见能力)的判断标准①主观说——主观标准(个别化标准)以主观标准来判定是否有注意能力,属个人标准,以道义责任为理论基础。②客观说——以一般人标准、理性人标准、平均人标准、中人标准,以社会上的“中人”标准。客观说以“社会责任说”为理论基础。③折衷说——有利于被告原则。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就以客观说作为标准;当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就以主观说为标准。④类型化说——这是折衷说的类型化。依不同行业、受不同教育程度对客观说进行分类。如医疗工作者,危险作业者、特殊工种者应达到什么什么注意程度等包括A、普通过失B、业务过失C、高科技、高危险行业(3)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没有预见)——造成后果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实际上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即行为人对于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无认识的。认识因素——被称为“无认识的认识”意志因素——被称为“无意志的意志(三)认定过失应注意的问题1、认定过失犯罪时,不能以结果归责;2、不能以对先行行为的过错断定行为人对结果的责任;3、不能将行为人的“合理信赖”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合理依赖——直近注意义务4、要承认“可容许的危险性”(新过失论的观点)由此引发的事件——技术事故或者意外事件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问题一、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无力抗拒,不能避免结果的发生。注意:不可抗力事件不产生刑事责任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此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罪过。不能预见——事实上没有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无注意的义务,无注意的能力)注意:意外事件不产生刑事责任。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比较相同点——严重结果的发生不同点:疏忽大意——应当注意而未注意,有注意的义务,有注意的能力。意外事件——没有注意的义务,没有注意的能力。不可抗力——即使已经注意到危险,也无力抗拒,不可避免。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掌握要点:1、什么是犯罪目的?2、什么是犯罪动机?3、目的与动机的关系是什么?一、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概念1、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2、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理想结果。二、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的意义1、犯罪动机的意义(1)犯罪动机对定罪的意义犯罪动机对部分情节犯的定罪有意义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遗弃罪等(2)犯罪动机对量刑的意义2、犯罪目的的意义(1)是“目的犯”的构成要件,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如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2)在非“目的犯”的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直接故意犯罪的证明,也影响此
本文标题:第六章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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