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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报酬法律机制探讨国外对董事报酬的法律规制探讨一、国外关于董事报酬概念的界定二、董事报酬相关基础理论三、国外董事报酬的法律规制四、国外关于董事报酬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国外关于董事报酬概念的界定一、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考察董事报酬的含义二、从法学角度考察董事报酬的含义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考察董事报酬的含义1、广义的董事报酬。广义的报酬包括经济性的报酬和非经济性的报酬。经济性的报酬指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假期等;非经济性的报酬指个人对企业及对工作本身在心理上的一种感受。2、狭义的董事报酬。狭义的董事报酬是指有形的经济性支付。其要素包括总薪酬、各类股票奖金与转让的股票期权、退休计划、慈善奖励、以及其他安排、费用、支付款项或津贴。从法学角度考察董事报酬的含义一、法学学者关于董事报酬的概括:董事报酬包括董事薪水、利润分享计划、股份红利、购买股票的选择权、推迟报酬计划(养老金计划、年金计划等)、其他报酬(生命保险、意外事故和健康保险)。二、立法者关于董事报酬的界定,一般体现在报酬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中:1、美国《1992年经营者薪酬披露规则》要求披露的董事报酬包括:年度聘金、佣金、会议费和证券奖励、以及退休津贴、遗赠方案、保险津贴、捐赠奖励方案、其他非现金及非股票奖励。2、澳大利亚《2003年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和最佳做法建议》要求披露的报酬包括:基本薪水、董事费、非现金福利、奖金、利润分享计划、丧失职位补偿、退休安排、股票、股票期权、在职消费(如车辆费、房租、旅游等福利)。3、英国《1985年公司法》附件7A,即《2002年董事会报告条例》第3部分规定:董事报酬包括基本薪金、董事费、奖金、个人所得税等补贴、丧失职位补偿、股票期权、长期激励计划、养老金、额外的退休福利。董事报酬相关基础理论一、人力资本理论——董事报酬支付二、委托代理理论——董事报酬规制人力资本理论亚当·斯密很早就提出了人力资本这个概念,但人力资本理论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建立的。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比物质资本更能推动经济增长的资本,对企业收益的贡献也大大高于物质资本。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人力资本保证了物质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因此,人力资本应与物质资本一同分享剩余。因此,人力资本可以也应当与企业物质资本一样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获得报酬委托代理理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相分离的。在公司中,股东和董事是委托人——代理人的关系。股东依赖董事经营企业,董事确立企业的发展方向并做出关键策略和行政决定并对股东负责。但是股东利益和董事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当董事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追逐自身利益时,就会产生“代理成本”的问题。国外董事报酬的法律规制一、决定机制1、执行董事报酬决定权的几种模式2、报酬委员会的组成3、股东决定董事报酬权力的强化二、披露机制1、董事报酬披露内容之一:详细披露2、董事报酬披露内容之二:概括披露3、董事报酬披露形式股东(大)会决定模式1、英国《公司法》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由股东会决定董事报酬。2、巴西《2004年公司治理最佳做法准则》第2.21条规定“董事报酬应由所有者确定;3、挪威《2005年公司治理做法准则》第10条建议“董事报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此外,在瑞士、比利时、丹麦等国家,董事的报酬也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单独行使这项权力。董事会决定模式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8.11条规定“除非公司组织章程或工作细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确定给董事的报酬”。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如《特拉华州公司法》也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由董事会决定董事报酬”。俄罗斯《2002年公司行为准则》第5.1.2条规定“给予每个董事的报酬的决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报酬委员会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执行董事的报酬由董事会在听取了审计员意见后确定。在瑞典,董事报酬也是由董事会决定,不用与股东商量。股东会决定报酬总额或最高限额,董事会决定具体分配日本《商法》第269条规定,董事的报酬额,可以在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不过,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报酬的事例很少,一般是由股东大会决定。一旦决定的数额在变更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各个董事的报酬无须在股东大会个别予以规定,只要规定全体董事的报酬总额即可。董事的个别报酬在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股东大会规定其最高限额,在此范围内,由董事会规定具体金额和各个董事的报酬。韩国《商法》第388条规定:关于董事的报酬,章程中没有规定时,由股东大会决定。因此,公司因董事履行职务所补偿支付的一切代价,都只能依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方可支付。但是,按照通说,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中可以只规定报酬总额,而对每个董事支付的报酬额可以委托董事会决定。监事会决定模式德国《2005年公司治理准则修正案》第4.2.2条规定“监事会应讨论和定期研究董事报酬体制。董事的报酬由监事会在考虑业绩的基础上决定”。奥地利一般将董事报酬决定视作为监督董事的重要工具,并将决定权赋予监事会。斯洛文尼亚《2004年公司治理准则》第2.3.1条规定“监事会决定董事报酬”,第2.3.3条规定“监事会评估业绩和决定浮动报酬总数”。强化报酬委员会作用各国的公司法规、治理准则、报告等,普遍要求建立报酬委员会,并且都强调报酬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以保证其组成人员全部或大部分具有真正的独立性,来避免报酬决定中的利益冲突,并提高报酬决定和管理的效率。牙买加《2005年公司治理准则》第B.2.1条要求大多数为非执行董事,而意大利《2006年公司治理准则》第7.P.3条和澳大利亚《2003年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和最佳做法建议》第9.2条则要求大多数为独立董事,并且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新加坡《2005年公司治理准则》第7.1条要求建立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报酬委员会,包括主席在内的绝大多数应是独立的。美国建议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报酬委员会,英国《2003年公司治理联合准则》第B.2.1条也建议报酬委员会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另外,德国的《共同决定法》规定,监事会下属的报酬委员会三名成员中,由劳工代表担任监事会副主席。劳工代表通常是反对管理者收入与职工收入过大差距的,这就在奖赏个人和确定社会可接受的报酬水平上提供了平衡机制。强化股东决定董事报酬的权力加强股东对报酬的权力,不仅体现在加强股东大会对董事报酬某些事项的决定,如长期激励计划、报酬政策、报酬报告。此外,强化股东决定董事报酬的权力还体现在加强机构投资者对董事报酬的关注和参与。长期激励计划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新上市规则,明确要求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任何实质性变更,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才能生效。丹麦《2005公司治理修改建议》第4条要求“奖金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都应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国际公司治理组织(ICGN)2002年7月批准的一系列董事报酬最佳做法中建议“股票期权等激励计划,没有股东的批准不能重新定价”。此外,奥地利《2002年公司治理准则》第28条、英国《2003公司治理联合准则》第B.2.4条都有类似的要求。报酬政策西班牙《2006年良好公司治理统一准则建议草案》第56条建议: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交独立的董事报酬政策报告,以投票表决。欧盟2004年12月14日通过的《培育适当的董事报酬管理体制》,不仅第6.1条规定,董事所有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激励方案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而且第4.2条还规定,报酬政策的声明应当提交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该表决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顾问性质的;但是,欧盟成员国可以规定只要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就应投票表决。报酬报告报酬报告包括报酬的具体结构、水平和报酬政策,因此要求报酬报告由股东大会表决的要求更高、更为严格。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34条B和C项,即《2002年董事薪酬报告条例》规定:董事会每个年度均需制作董事薪酬报告,该报告需要董事会通过,董事或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签署,公司审计员需要对该报告中应审计事宜,就其是否依据公司法制作发表意见。澳大利亚《2003年公司法经济改革计划(审计改革与公司披露)法案》的附录5“董事和高管报酬”,对澳大利亚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要求股东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不具有约束力的顾问性质的投票,指明董事报酬报告是否应被采纳。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股东对董事报酬进行管理,通常会遇到集体行动和信息缺乏等问题,即使对报酬信息做出充分披露,股东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也是困难的。所以,机构投资者经常被看作有力的监管者。尽管机构投资者对报酬决定程序的影响程度值得怀疑,但是,美国有些证据表明持有5%或以上的大股东的治理机制是有效的,近年来英国的机构投资者对报酬进行干预的事例也在增加。而且一些国家的公司立法或公司治理准则已经要求机构投资者采取行动,如,英国机构股东委员会,在1991年机构股东责任原则报告和1998年公司治理准则联合报告的基础上,于2002年发布了机构股东与股东代理机构责任原则的报告,要求对不合适的报酬水平、激励组合以及丧失职位补偿等进行必要的干预。披露机制董事报酬披露包括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强化报酬披露是增强报酬与绩效之间正相关关系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因此,各国普遍接受董事报酬披露,以增加报酬的透明度。但是,他们在披露的集中度方面则有所不同,这取决于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以及对代理成本认识的差异。董事报酬披露内容分为两个部分:详细披露和概括披露。董事报酬披露内容之一:详细披露英国《1985年公司法》附件7A,即《2002年董事报酬报告条例》要求,采用专项董事报酬报告的形式披露,具体信息分为无需审计和需要审计两部分。无需审计部分披露的内容,包括负责报酬的董事会委员会、董事报酬政策、业绩图表和服务契约。需要审计部分披露的内容,包括报酬汇总、股票期权、长期激励计划、养老金、额外的退休福利,以及从关联方、第三方获得或可获得报酬的详细情况;而且,前四项要求分别以表格的形式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美国《1992年经营者薪酬披露规则》要求,公司必须披露与董事薪酬有关的标准协议(包括委员会费用或特殊工作费用)、其他协议(如咨询费)和股权。如果公司有董事捐赠奖励方案,则必须披露该方案的实质性条款、总遗赠数额或奖金,而不允许只披露支付佣金的数额。1995年6月27日,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则提议以表格的形式披露年度聘金、会议费和证券奖励;在表格下面附下列注释或陈述:退休津贴、遗赠方案等。董事报酬披露内容之一:详细披露荷兰、瑞典、澳大利亚和欧盟,均要求披露每个董事的报酬的具体构成要素及其详细数额。如:荷兰《民法典》第391条要求在公司年度财务帐表中,披露报酬政策以及报酬政策是如何执行的;瑞典要求披露董事报酬的决定程序、是否任命报酬委员会以及其职权和组成;澳大利亚《2003年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和最佳做法建议》,建议年度报告中的公司治理部分,披露报酬政策的目标及其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欧盟2004年《培育适当董事报酬管理体制》第3.1至3.5条也要求披露具体的董事报酬政策。董事报酬披露内容之二:概括披露还有一些国家董事报酬的披露要求比较简单,不仅不要求披露报酬委员会和报酬政策,而且即使对报酬构成要素及其数额的披露要求也很少。德国《商法典》第285条要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董事会的报酬总数;西班牙《股份公司法》第200条第12项规定,应披露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总数;丹麦《年度帐目法》第69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包含相应年度董事会成员报酬总额的信息,报告还应披露对董事的任何激励计划;芬兰《公司法》第2章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公布董事会成员集体报酬信息。董事报酬披露形式国外的披露形式主要有五种模式,分别为:1、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或报告、帐目)的附注中披露2、在公司治理报告和财务报表中联合披露3、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独立章节或附件中披露4、在专项董事报酬报告中披露5、在股东委托书中披露我国关于董事报酬的一般规定我国关于董事报酬决定的一般规定1、《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由股东会(大会)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2、《上市
本文标题:董事报酬法律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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