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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有效遏制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有效整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使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二、组织领导我厅成立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严世明厅长、党组书记副组长:杨绿峰副厅长、党组成员2成员:莫兰新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张林峰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处长甘梅华厅人事教育处处长农艳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栋厅科学技术处处长井红厅计划财务处处长李勇厅住房保障处处长俸尚东厅行政审批处处长林成厅标准定额处处长刘晓红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兰燕厅城市规划园林处处长谢勇厅办公室副主任顾胜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莫兰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联络员:黎旭标(电话:0771-2260057)。三、治理范围全区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民生工程。3四、主要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其他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参建队伍,科学确定合理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间制度;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应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2.推行开工前质量安全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和保证施工安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主要通道或入户口等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参建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设置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43.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个人信息、执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以切实落实建设阶段责任制和建成后的责任终身追究制。4.加强对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考核。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内容作为重点,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强化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意识。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主体负责人,特别是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5的,依法追究责任。(二)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及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1.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对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实体结构检测;对发现存在质量结构隐患和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严格处罚。2.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我厅将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记录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照专项检查记录表,在资料和人员比对中发现问题、现场记录、锁定证据,准确认定和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6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3.开展针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全面检查。2014年9月至10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处理和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每3个月组织一次全面巡查,检查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和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巡查中要重点关注保障房7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巡查要按照我厅统一制定的巡查台账格式,建立详细的巡查台账。4.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除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处理。对2014年9月4日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2014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和督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相关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2014年9月4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理。5.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我厅将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开辟我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栏,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政策制度及检查、处罚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我厅做法,对查处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8为及处罚结果,应及时公开;影响大的,应通过媒体进行曝光。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合力。同时,我厅还将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纳入“黑名单”。(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改变传统监督检查方式,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的方式,加大明查暗访力度,深入一线随机突击检查,实现检查方式从有准备检查到无准备抽查的转变。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层级监督检查中,“扫马路”方式抽检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抽检项目总数的1/4。同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大力推广应用全区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建筑材料评价,到2015年底,全区所有检测机构均应纳入全区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否则予以停业。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组织建设,充实监督执法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加大执法工作考核力9度,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过程追溯机制,推动和提升执法水平;探索成立自治区、设区市一级的建设工程综合执法队伍,建立综合执法机制;通过短期挂职、交流学习的形式来提高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我厅每年将组织1-2次全区基层建筑市场监管人员培训。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行工程实体样板制度,重点加强对工程质量保证能力较差的企业所承建工程的监督力度,强化对质量通病特别是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我厅将组织专家进一步完善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每年组织一次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每年年初开展一次住宅工程用户满意度调查,到2016年,全区住宅工程用户平均满意度要提升到80%以上。4.突出县域工程等质量薄弱环节监管。我厅将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区县域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该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县域工程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等质量管理薄弱环节的10监管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民生工程的监管力度,检查中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加大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督查力度。5.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进一步推动监理行业改革发展,扶持监理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监理企业。严厉查处工程项目监理部以包代管现象,加大对违法违规监理企业的清出力度,净化监理市场。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作用,赋予监理单位足够的权限,鼓励和支持监理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提高监理质量。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监理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
本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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