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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作业手册
第一頁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內字第三五六0三號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62582號函修正(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30047360號函修正第一章目的、任務與範圍第一節目的為規範「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各部會之搜救權責及執行搜救任務時之作業程序,俾利搜救任務之遂行,特訂定「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第二節任務與範圍一、任務項目:(一)航空器、船舶遇難事故之緊急搜救事項。(二)緊急傷(病)患之空中緊急救護事項。(三)移植器官之空中運送事項。(四)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五)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二、執行範圍:(一)國搜中心任務執行以「台北飛航情報區」區內為原則,區外鄰近地區,如發生重大災難經相關國家搜救組織請求搜救支援時,不在此限。另台灣海峽中線以西與中國大陸管轄區域重疊部分,除我國管轄區域外,原第二頁則以通知方式協請大陸有關單位辦理。(二)台北飛航情報區包括以直線順序連接下列各點所成區域內之全部空域:北緯21000'東經117030'—北緯21000'東經121030'—北緯23030'東經124000'—北緯29000'東經124000'—北緯29000'東經117030'(如圖一)。第三頁第二章編組與運作第一節編組:一、國搜中心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營建署、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以下簡稱空勤總隊))、外交部、國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路政司、航政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等部會組成。為建立協調機制,統一調派指揮,迅速下令執行搜救任務,由內政部、國防部、民航局及海巡署等機關,分別派遣協調官進駐國搜中心擔任二十四小時輪值,其餘未派駐協調官之部會應指派聯絡官,以作為二十四小時聯繫窗口。二、國搜中心地點設於內政部消防署,其指揮體系與編組架構如圖二,各部會聯絡官如表一。第二節權責分工:一、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負責督導各部會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搜救資源超過國搜中心能量時,配合協調整合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二、內政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第四頁(一)消防署: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二)警政署:指揮全國各警察機關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任務。(三)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之保育巡查員及僱用之山地青年,協力執行轄區內之山難搜救及森林火災之搶救。(四)空勤總隊:指揮並掌控所屬航空器執行各項空中搜救任務。三、外交部:負責我國航空器、船舶「台北飛航情報區」區外搜救相關事宜之協調工作。四、國防部:負責指揮、督導陸海空三軍各搜救單位,在不影響軍事任務原則下,支援各項搜救任務。五、經濟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礦災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六、交通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一)航政司:負責國搜中心有關空難、海難之災害防救工作,依民間需求支援相關專長之訓練。(二)路政司:第五頁負責國搜中心有關陸上交通事故之災害防救工作,依民間需求支援相關專長之訓練。(三)民航局:以其所有之助航設施、通訊裝備,及飛航管制,對搜救作業提供服務。(四)各港務局:負責指揮所屬拖船或搜救船,擔任港內及港區附近海面搜救任務。(五)台灣區海岸電台:守聽海難求救信號、通報船位,協助海難搜救。七、新聞局:利用新聞媒體宣導民眾,正確運用申請救援方式與管道。八、環保署: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九、海巡署:(一)執行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二)執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十、農委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條之規定為土石流災害、寒害、另依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為森林火災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一)林務局:為所屬林班地森林火災之主管機關,負責森林火第六頁災搶救、林道之整建、避難山屋之維護及所屬林班地山區救難搜救任務。(二)漁業署:負責規劃漁船海難救護通報系統,並協調漁業通訊電台,支援搜救工作及其他相關事宜。十一、陸委會:負責兩岸事務有關之海、空難事件處理之指導、協調。十二、衛生署:重大災難事件中負責緊急醫療網及相關醫療機構諮詢之事項。第三節國搜中心成員及工作職掌國搜中心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執行長擔任督導,另因作業需要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搜救長一人、副搜救長三人、搜救官三人、外事官三人及其他相關部會派駐之協調官若干人,負責統籌運用各部會搜救資源,執行人命搜救、緊急救護等任務,其工作職掌分述如下:一、主任: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任,負責督導、綜理、執行國搜中心各項搜救任務。二、副主任:由內政部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負責輔佐(代理)主任執行各項搜救任務。三、搜救長:(一)秉承主任之指導,處理國搜中心全般搜救業務。第七頁(二)研擬搜救政策,改進搜救方法與裝備。(三)督導搜救官撰擬搜救計畫,負責審核並督導實施。(四)檢討搜救任務之得失,審核搜救經過及檢討報告(五)負責國搜中心人員工作督考。(六)臨時交辦事項。四、副搜救長:(一)協助(代理)搜救長處理國搜中心全般搜救業務。(二)負責國搜中心人員一般訓練及業務推展。(三)督導搜救官綜合搜救紀錄及各項通報。(四)督導各相關搜救單位執行搜救任務。(五)臨時交辦事項。五、搜救官:(一)擔任專責輪值,統合各項搜救任務之執行。(二)掌握各搜救單位之待命狀況。(三)研擬搜救計畫陳核或依上級之指示,下達搜救命令。(四)於實施搜救任務時,隨時掌握搜救單位動態及任務執行情況,並記錄與標示搜救動態等資料。(五)協助各部會協調官對各該執行搜救任務實施情形之掌控,整理各項搜救資料,撰擬搜救經過及相關檢討報告。(六)臨時交辦事項。六、外事官:(一)擔任專責輪值負責國外相關搜救組織協調事宜及外文翻譯。(二)蒐集國外搜救組織有關資料,以供擬定相關計畫參考。(三)協助搜救官將初步搜救行動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四)負責各項國際事務行政工作。(五)負責與各部會聯絡官通聯,並記錄通聯情形。第八頁(六)臨時交辦事項。七、國防部協調官:(一)承國防部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國防部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二)若情況緊急或應適時需要,得經搜救官命令逕行協調或通報國防部所屬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三)與國防部(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國防部(或所屬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五)紀錄與蒐整國防部相關搜救資料,提供搜救長及搜救官撰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八、海巡署協調官:(一)承海巡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海巡署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逕行下令或通報海巡署所屬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於事後通報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三)與海巡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以獲得所需資料,並對海巡署艦艇執行海上搜救任務時,應考量之安全因素、到達時間及相關專業之知識,適時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海巡署(或所屬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五)記錄並整理海巡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九、民航局協調官:第九頁(一)派遣搜救協調官納編國搜中心二十四小時值勤,處理各項業管搜救業務。(二)協調台北區域管制中心對正在執行搜救任務之航空器提供協助。(三)協調民航局通信中心對於國際搜救事件,利用TTY電路傳送有關電文。(四)協調民航局氣象中心:提供所擁有之地區氣象資料,作為研擬搜救計畫之參考。(五)協調所屬航空緊急救難及傷患運送之任務。(六)協調各機場航站對執行搜救任務之航空器應予優先放行,以爭取搜救時效。十、警政署協調官:(一)承警政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警政署相關協助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二)與警政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料,俾便提供國搜中心參考運用。(三)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警政署(或所屬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四)記錄並整理警政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十一、消防署協調官:(一)承消防署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消防署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逕行下令或通報消防署所屬機關(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於事後通報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三)與消防署(或所屬單位)保持連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第一○頁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消防署(或所屬單位)搜救執行動態,以瞭解搜救情況。(五)記錄並整理消防署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六)辦理國搜中心各項行政事務工作。(七)臨時交辦事項。十二、空勤總隊協調官:(一)承空勤總隊之命,派駐國搜中心擔任專責輪值,負責空勤總隊相關搜救資源之調派及協調聯繫事宜。(二)若情況緊急或應事實需要,得經搜救官命令逕行通報或協調空勤總隊所屬單位緊急出勤應變,並同時通報空勤總隊勤務中心備查。(三)與空勤總隊(或所屬單位)保持聯繫,適時提供搜救相關資料,俾便提供主任、搜救長、搜救官參考運用。(四)針對國搜中心派遣之搜救任務,有效掌握空勤總隊(或所屬單位)搜救機執行動態,對派遣之搜救機保持追蹤、管制,並掌控搜救位置至任務完成為止。(五)記錄並整理空勤總隊相關搜救資料,草擬搜救經過檢討報告,俾便國搜中心彙整撰擬相關報告。第四節指揮與協調一、指揮權責:(一)緊急重大搜救事故,需動員各相關搜救單位迅速執行救難任務,由國搜中心負責統籌指揮、下令、調度或協調聯繫及管制。第一一頁(二)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因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如需動員各相關搜救單位迅速執行救難任務,得協請國搜中心本權責指揮調度及協調聯繫搜救相關事宜。(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國搜中心聽從指揮官之指揮本權責配合調度、聯繫搜救相關事宜。(四)搜救派遣:1、納編國搜中心值勤之相關部會搜救單位應隨時備妥人力及各項裝配備器材或機、艦待命應勤。2、國搜中心下達派遣搜救任務時,受指派之單位不得藉故違抗或延誤。二、協調事項:(一)部會派駐之協調官應遵守國搜中心之各項值勤規定,並應遵從搜中心主任(或代理人)、搜救長、副搜救長及搜救官之指揮、調度。(二)納編國搜中心執勤之相關部會,應指定聯絡官(含代理人)及提供二十四小時緊急聯繫電話,以作為緊急聯繫通報之窗口。第五節其他一、參與搜救任務之單位或人員執行搜救任務表現優異者,每半年定期報請獎勵,重大案件經長官指示不在此限。二、為有效統籌運用國家搜救資源與人力,各部會及權責機關應隨時掌握搜救相關單位之最新聯繫電話、搜救裝備、搜救器材及人員能力等資料,報國搜中心彙整,若有異動應立即通知更正。第一二頁三、納編國搜中心之相關部會搜救權責機關應依據國搜中心作業手冊,就主管權責訂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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