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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技能目标]1.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幼教法规的主要特点。2.初步具备学前教育法律的意识以及分析判断的能力。[知识目标]1.了解近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幼儿教育政策和法规的演变历程;2.把握各国政策制定和法规建设中的特点,思考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问题,树立以法治教的意识。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演进及特点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演进及特点中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演进、特点及展望【知识导图】第一节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背景:学前教育机构产生于18世纪,但其地位直到第二次工业技术革命之后才逐渐被各国以立法形式得以确立,尤其是一战以后,各国更为重视学前教育,不断地推出各种法律法规,以保证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美国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之一,近代以来尤为重视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一、美国学前教育的产生和发展1856年,德国移民舒尔茨夫人在威斯康星州的沃特顿创办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所幼儿园;1860年,皮博迪开设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所会话英语幼儿园,对推进美式幼儿园民族化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1873年始,美国幼儿园教育开始纳入公立学校系统;到1901年,公立幼儿园在数量上已经超过了私立幼儿园;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美国的学前教育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也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加以保障;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学前教育地位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仅开始实施颇具影响的补偿教育计划,而且蒙台梭利运动也再次兴起。目前,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种类繁多,公立、私立并存,但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幼儿教育与保育的政策架构,各州内也未建立一个一致性的标准,所以幼教机构品质差异大;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原因,美国逐渐认识到,工作人员的在职训练以及专业成长对幼儿教育与保育品质的重要性;美国幼教改革的另一个新动向是开展早起读写教育,旨在全面提高美国幼儿整体读写能力并最终提高其综合国力。二、美国的学前教育体制(一)学前教育中心有公立和私立之分。主要招收2.5~5岁儿童,为儿童进入幼儿园和小学年级做好准备。有的学前教育中心带有家长合作的性质,由家长创办和雇佣家长来做孩子的保教人员,实行民主治园,家长有责任把中心办好,学前教育中心是为低收入家庭儿童服务的,在儿童还没有进入幼儿园之前对他们实施教育。还有的学前教育中心是由教会资助开办的,由于它强调基本技能的训练等原因,迎合了一部分居民的需要,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占有一席之地。(二)幼儿园美国的幼儿园附设在人口为25000人以上的城镇小学里,作为公立免收学费,招收4~6岁儿童,主要为5岁儿童服务,重点是向儿童进行保育,发展儿童的良好习惯,培养儿童同别人合作的精神。通过游戏、音乐和律动、美术和手工等活动,促进儿童各方面的发展,为儿童进入小学一年级做好准备。美国幼儿园的种类很多,除以上所说的幼儿园以外,还有前幼儿园、初级幼儿园、高级幼儿园、发展幼儿园以及蒙台梭利幼儿园。(三)幼儿学校有公立和私立之分,主要招收2~4岁儿童。幼儿学校以半日制为主,为母亲不外出工作的儿童服务,作好入园准备。许多幼儿学校注意让儿童在游戏情景中主动学习,但也有的幼儿学校让儿童学习幼儿园的课程,对儿童进行教育训练。由学院和大学创办的幼儿学校,则具有实验性质,注重研究教育活动和方法,成为教师资培训的基地。(四)日托中心招收0~6岁的儿童。大多数儿童的父母外出工作,日托中心作为一个机构每天开放10~12小时,重点放在照顾幼儿上,教育方面的内容较少。这种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在美国发展非常迅速,而且种类也很多。三、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1965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向贫穷宣战”的《经济机会法案》。根据《经济机会法案》,联邦教育总署在1996年开展了旨在帮助贫穷幼儿的“开端计划”,(HeadStartProject),3-5岁、补偿教育、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1979年和1990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Act)和《儿童早期教育法》(EarlyChildhoodandEducationAct)国家和地方承担相应的职责1981年颁布的《提前开始法》(HeadStartAct)未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明确了该计划的具体拨款数额以及钱款的使用原则。此后1994年、1998年、2003年、2005年、2007年五次修改该法,提高财政投入力度是其最大的亮点:1981年联邦政府计划拨款10.7亿美元,1995~1998年每个财政年平均拨款35亿美元,1999~2005每个财政年逐年增至70亿美元,2008~2010年计划将每个财政年拨款数额从73.5亿美元增至80亿美元。“提前开始”计划主要内容是由政府拨款为低收入家庭且年龄在3~5岁的儿童提供无偿的配餐、教育等服务,以期最大限度地缩小家庭收入差异对儿童成长过程的不利影响。1984年,美国学前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家园关系、家园合作《日托法案》经费投入《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10亿美元,促进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教育1994年颁布的《目标2000年:美国教育法》(Goals2000:EducateAmericaAct)提出了八项全国教育目标,其中一项是:所有美国儿童都要有良好的学前准备。八大目标之首;家长;营养、卫生保健和体育锻炼1994年的《教育研究的发展、传播与促进法》(EducationalResearch,Development,Dissemination,andImprovementActofl994)联邦政府职责,支持教研,提供科研信息,资金投入2000年颁布的《早期学习机会法》(EarlyLeaningOpportunityAct)项目、家长有效性2002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NoChildLeftBehind)每个儿童必须学会学习,项目拨款和用途,比如要求当年9亿美元的拨款总额中必须有7500万元用于“早期阅读项目”,2.6亿元用于“家庭读写计划”,此外联邦政府在随后的五年里必须保证有相应的钱款用于该项目。EducationSciencesReformAct)《家庭援助法》、《教育科学改革法》、《入学准备案发》1968年的《残疾儿童早期援助法案》提高残障婴幼儿和高危儿童及其家庭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一次机会网络”,父母参与四、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去中心化、分权化(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学前弱势儿童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如:《2000年教育目标法》指出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看护与教育的关注程度。在《提前开始法》中还有关于“无歧视原则”的专门规定。◇美国有关残障儿童的立法指向明确,除在一般的学前儿童法律法规中对残障儿童保教有所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残障儿童的法律。如:1968年《障碍儿童早期援助法案》1975年《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二)学前教师资格的法律保障美国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确立了学前教师资格的合法地位。1981年规定,到2003年9月30日之前全国至少有50%的“提前开始”教师拥有协士学位,而2003年修订案则要求从2011年9月30日起,所有任职于“提前开始”的教师均应拥有儿童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2002年开办全国性教师培训项目,早期是自培训活动。最低工资制(三)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均是通过计划、项目或者法令等具体形式,使学前教育的投入具有较高的针对性,每当一个计划、项目或法令出台之时,其中包括对教育科研的投入,都有相应的财政性拨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并体现出“专款专用”的特点。(四)建立了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针对各州政府在学前教育和保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颁布各种有条件的拨款法,鼓励州政府整合学前保育和教育资源,以有效扩大服务供应范围,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立法将资金投入与获得资金的条件相结合,以保证各州政府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实现联邦政府的政策宗旨。《好的开端,持续聪明》《2007年改进开端入学准备计划法》(五)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为了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和保育价值的认同程度,美国联邦政府大力资助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组织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力量。通过专设课题来攻关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瓶颈问题,并及时公布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形成了一种由父母、早期教育工作者、保育者以及相关组织构成的庞大的推动各州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力量,以实现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调控。第二节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一、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演进1918年的《费舍教育法》和1933年的《哈多报告》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1966年,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女士发表《普洛登报告书》1972年12月,教育科学大臣萨切尔发表《教育白皮书》1997年英国政府推出“确保开端”计划2004年12月,由英国财政部、教育与技术部和劳工部等联合发布的《家长的选择与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5年教育法》则是对《1989年儿童法》的修订,即基于学校标准和框架修订下的儿童情绪和日托的保育。2007年12月发布了《儿童计划(Children’sPlan)》2007年7月,英国新组建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推出了《每个儿童的未来都重要》规划(EveryChild'sFutureMatters)2008年,由英国教育部与技能部出台的《基础阶段法定框架》2009年3月,《英国儿童保护:进展报告》公布二、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特点(一)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规定:“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案》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学校教育。→1976年《教育法》还规定,“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其同学,缺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2003年“新工党”政府颁布了《每个儿童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提出应从家庭背景、行为、特殊需要、身体和智力状况等维度来认定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儿童并建立儿童数据库,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其它各种不良行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二)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英国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或者只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三)保障幼儿教师资格的法律地位在1998年《教师:应对变化的挑战》(Teachers:MeetingtheChallengeofChange)绿皮书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教师教育的新举措,不断严格幼儿教师的准入资格。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流失率高的情况,政府以政策法律为保障,建立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四)注重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英国是以政府为主体,即英国政府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评估工作中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主要是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注册、教育质量、课程设置和政府教育政策执行等方面进行管理,而且操作规范。(五)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六)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能,并互相配合,有助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获得更高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如:→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ofChildren’sServices)的职位,专门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教育和社会服务,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青年与家庭部长(MinisterforChildren,YoungPeopleand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合作。→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SafeguardingChildrenBoard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